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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6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双桂啄子岩转盘“5·1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5-10-10 发布日期 2025-10-10
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6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双桂啄子岩转盘“5·1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5-10-10
发布日期 2025-10-10

梁平双桂啄子岩转盘“5·1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5140749分许,孙*驾驶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川SG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4***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在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啄子岩转盘处驶入环形路口时与同向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1人死亡。

20256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500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达州市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双桂啄子岩转盘“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双桂啄子岩转盘“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汽车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选择合理的行驶路线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513029191977051*****,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石河镇长官坪村*组,持“A1A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0016****,初次领证日期:199948日,有效期至202648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3029191977051*****,有效期至2026618日。经调查,驾驶人孙*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死者),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女,终年59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66081*****,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铁门乡铁门社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SG6***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84G****,车架号:LZZ1CL3D6SA1*****,发动机号:3124K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54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4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FDZA202551300000063252。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达字5117240*****号。

2.S4***挂号车,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璜江牌WL940****,车架号:LJRT09379K0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912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12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达字5117240*****号。

3.无号牌车,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品牌:创美牌,车架号:37242240501****,电机号:HK48V350W202405*****,所有人:刘**(当事人赵**丈夫)。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5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注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街道健身大道一段88号东湖天誉城5号楼2**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BMP*****,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514日,孙*驾驶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沿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0749分许,孙*驾驶该车行驶至双桂大道啄子岩转盘处,在驶入环形路口时与同向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赵**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啄子岩转盘处,为环形交叉路口;双桂大道呈南北走向,南至沪渝高速公路,北至创新大道,平直道路,双向通行,中央混凝土护栏隔离,由北向南进入环岛车行道宽13.96米,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因家属和保险公司正在协商,暂无法统计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5140749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孙*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赵**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梁公鉴(病理)〔202514号),赵**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表现。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93号),被鉴定川SG6***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被鉴定川S4***挂号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92号),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四)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5V-347号),事发时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6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50000041号),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当事人孙*驾驶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与前方同向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当事人赵**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驶入环形路口时,未选择合理的行驶路线,造成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孙*驾驶的汽车列车发生碰撞。当事人赵**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孙*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赵**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51月至20255月,交巡警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5次,检查客运场站20家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34%、挂车检验率97.39%;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9220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410人。

(二)大竹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该大队一是建立老旧重载货车动态管理清单,大队货运股全面梳理辖区老旧重型货车信息,将648年以上的货车纳入老旧货车管理台账,严格督促企业进行车辆技术管理。二是严格落实省市关于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货运车辆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以案促改”、“道路客货运运输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攻坚行动”、“百吨王”货车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企业走访检查47次,发现问题55个,落实问题整改55个。同时,开展路面巡查,出动执法人员9503人次,检查车辆59622台,查处超限车辆98台次,移交交警处理25台次,卸载或转运货物724.51吨。三是推进违法违规行为“清零”攻坚行动,督促企业限期完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5月累计完成异地抄告的32起违规行为完成“清零”,涉及记分253分。四是强化车辆动态监控核查,严抓货运车辆技术条件排查,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准入资质、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人员

*,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202562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梁平公(交巡)立字〔202544号),对孙*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大竹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查,暂未发现大竹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竹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二是未给肇事车辆川SG6***/S4***挂号汽车列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建议由大竹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醒辖区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四川开源成雄物流有限公司务必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所有车辆必须依法按时进行维护保养,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二是车辆档案记录要如实记载,及时更新,保证一车一档制度务实有效执行,三是持续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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