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07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双桂高新大道交叉口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0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双桂高新大道交叉口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梁平双桂高新大道交叉口9·30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30日11时36分许,傅**驾驶长寿区建诚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所属车辆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路与高新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汤**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1人死亡。
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500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傅**不服该认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结论字〔2025〕第000610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双桂高新大道交叉口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双桂高新大道交叉口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电动二轮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傅**,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41975********,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42幢****,持“A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42****,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23日,有效期止:长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02241975********,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经调查,驾驶人傅**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汤**(死者),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男,终年56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69********,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67***号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T******,车架号:LZFF25T48H*******,发动机号:17H0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长寿区建诚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7年10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ACHQ601CTP24B01*****。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50*****号。
2.无号牌车,车辆类型: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品牌:玉骑铃牌,车架号:081521409******,电机号:SF728001409000090C24******,所有人:汤**(系当事人),未注册登记;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长寿区建诚运输服务部,成立于2024年10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傅**,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文苑大道1号42幢17-6。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该运输服务部名下只有一台货车(渝D67***号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30日,傅**驾驶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1时36分许,傅**驾驶该车行驶至皂角路与高新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向东驶入高新大道时,与右侧汤**驾驶沿皂角路由南向北直行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汤**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路与高新大道交叉路口,为“十”型平交路口,皂角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迎宾路,北至创新大道,由南向北驶入路口道路宽9.70米;高新大道呈东西走向,东至双桂大道,西至盐河路,由西向东驶出路口道路宽13.50米;皂角路与高新大道均为平直道路,双向六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路口有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皂角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右侧车道路面损毁。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因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商业保险,家属和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傅**正在协商,暂无法统计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30日11时37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傅**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汤**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梁公鉴(病理)〔2025〕24号),汤**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167号),被鉴定渝D67***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166号),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四)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5〕V-731号),事发时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0.99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50
000075号),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当事人傅**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且在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与汤**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当事人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当事人汤**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事故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与傅**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汤**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傅**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汤**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交巡警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9次,检查客运场站36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72家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71%、挂车检验率96.33%;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0852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1334人。
(二)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研究制定了《2025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计划》,2025年共组织召开行业安全例会9场次,累计参会人员达1800余人次,实现重点企业全覆盖,截止目前,共计检查指导企业166家,发现问题420个,已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每月对辖区“两客一危”及12吨及以上的普货运输车辆进行考核并全行业通报,督促考核不及格的企业及时整改,督促389家考核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2025年1-9月,结合货车《道路运输证》审验工作,对33台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个体货车进行处罚,罚款2.9万元。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傅**,渝D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和长寿区建诚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驾驶机动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且在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暂未发现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醒辖区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长寿区建诚运输服务部务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二是车辆档案记录要如实记载,及时更新,保证一车一档制度务实有效执行,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