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4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
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3日18时44分许,戴*驾驶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所属车辆渝D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在国道243线115公里+180米路段与从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胡**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6年2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6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K9773/渝A****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戴*和行人胡**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汽车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人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横过道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戴*,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7*********,户籍地:梁平区双桂街道知德大道*********,持“A2”类驾驶证,证号:512224197*********,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9月12日,有效期至长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2224197*********,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日。经调查,驾驶人戴*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胡**(死者),女,终年79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4*********,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组183号附1号。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K****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车架号:LGAG4LY3R8******,发动机号:R23*****,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4年7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550010000******。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6******。
2.渝A****挂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华劲牌YJH94******,车架号:LA996RCC8G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6年5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6******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张**,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实际办公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3日18时44分许,戴*驾驶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所属车辆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沿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回龙镇往屏锦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44分许,戴*驾驶该车行驶至国道243线115公里+180米路段时,与从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胡**发生碰撞,造成胡**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5公里+180米路段,平直道路,道路宽7.46米,双向二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视线较差,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13日18时46分许,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戴*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胡**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梁公鉴(病理)〔2026〕1号),胡**符合颅脑损伤所致死亡的表现。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6〕第154号),1.被鉴定渝D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被鉴定渝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6〕V-074号),事发时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1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60000003号),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当事人戴*驾驶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胡**发生碰撞。当事人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当事人胡**夜间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道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造成其本人在横过道路过程中与戴*驾驶的汽车列车发生碰撞,当事人胡**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诉,当事人戴*和胡**的行为均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制定了《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5年10-12月,交巡警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3次,检查客运场站12家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5家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15%、挂车检验率96.84%;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0755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439人。
(二)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该单位制定了《2025年道路、水路运输安全指导工作方案》(沙交服发﹝2024﹞73号)下发到中心各办公室以及辖区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开展道路普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2号行动”,累计对30家普货运输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隐患133条,均已督促企业完成闭环整改。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累计开展安全督导检查93家次,发现隐患327条,均已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闭环(该单位按照年度检查计划于2025年7月7日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开展了安全指导检查,发现隐患4条并已督促企业完成整改闭环)。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胡**,夜间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道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戴*,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梁平(交管)行罚决字〔2026〕5055002900141761号)、(渝公梁平(交管)行罚决字〔2026〕5055002900141772号),对戴*处以罚款贰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月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经查,一是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是渝DK****/渝A****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戴*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是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是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督促驾驶人对事故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3.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经查,暂未发现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辖区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对辖区内车辆违法行为的劝阻力度和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所属驾驶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并加强日常管控力度,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梁平回龙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