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0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
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5日12时08分许,张**驾驶重庆陆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合兴街道大梨村公路二毛坪水厂前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并碾压、推移对向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至道路左侧荒地内,造成1人死亡。
2026年3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6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下陡坡的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张**,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1岁,汉族,身份证号:500228199*********,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龙印村*****,持“B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8*****,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19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228199*********,有效期至2028年9月21日。经调查,驾驶人张**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丁**(死者),三轮汽车驾驶人,男,终年55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7*********,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小山村*****。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X7***号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X******,车架号:LZFF25U47HD******,发动机号:17A0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陆亮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7年10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ACHQ601CTP25B0******。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1*****。
2.无号牌车,车辆类型:三轮汽车,品牌:时风牌7YP-175*****,车架号:L7STBC233K1******,电机号:1K070****,所有人:丁**(系当事人)。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陆亮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在綦江区,实际办公地点在巴南区。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5日,张**检查完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刹车制动鼓和轮胎等部件,未发现车况有异常情况后驾驶该车沿合兴街道大梨村公路由复平镇往合兴街道方向行驶。当日12时08分许,张**驾驶该车行驶至大梨村公路二毛坪水厂前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并碾压、推移对向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至道路左侧荒地内,造成丁**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及路外电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大梨村公路二毛坪水厂前路段,陡弯坡道路,道路宽4.60米,坡度I≈16.2%,弯道半径R≈27.1米,双向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了107万元,肇事车辆驾驶员还在与家属协商,暂无法统计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15日12时17分许,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张**被困车上,后面跟上的同伴车辆发现事故现场后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丁**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梁公鉴(病理)〔2026〕2号),丁**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的征象。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6〕第162号),被鉴定无号牌三轮汽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6〕第163号),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效能不良。
(四)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6〕V-059号),事发时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6km/h。
(五)根据二级维护保养记录回执单显示,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2025年12月16日进行过二级维护保养。
四、事故原因分析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50000041号),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当事人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下陡坡的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失控侧翻并碾压、推移丁**驾驶的三轮汽车至路外荒地。当事人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二)当事人丁**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但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在事故中起全部作用;当事人丁**的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构成过错行为。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制定了《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5年10-12月,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3次,检查客运场站12家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5家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15%、挂车检验率96.84%;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0755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439人。
(二)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属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指导发展。2025年该中心对辖区货运行业开展督促指导59户次,出动148人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35个。2025年,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执法人员8682人次,检查检测车辆79万余辆次(含固定站和非现场),交通建设工程182个次,各类船舶61艘次,查处违法行为1687起,开展企业入户检查437户次,查处违法行为308起,督促整改隐患127个,召开企业约谈会25次69户次。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张**,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下陡坡的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2026年3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梁平公(交巡)立字〔2026〕16号),对张**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暂未发现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陆亮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未建立路检路查制度。二是肇事车辆渝DX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技术档案不完善,事故记录页未及时更新。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二是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清理工作,严格路面管控,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打重处,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陆亮物流有限公司务必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一是要将车辆路检路查制度落到实处,要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路检路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二是车辆档案记录要如实记载,及时更新,保证一车一档制度务实有效执行,三是持续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梁平合兴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