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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云龙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6-06-23 发布日期 2026-06-23
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云龙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6-06-23
发布日期 2026-06-23

梁平云龙2·19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62192322分许,*驾驶重庆骏融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双河村3组村公路陈家桥段上坡右转弯时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

202642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6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云龙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云龙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0岁,汉族,身份证号:500242*******0030,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源街道*****B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42***14742,初次领证日期:20221025日,有效期止:20281025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242******220030,有效期至2029324日。经调查,驾驶人*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D56560号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驰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GAX5CF****045029发动机号:LG5D6H0**06,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83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3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0000422627。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38****738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花园小区**楼。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N66E,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该公司名下共有货车4辆,D56560号车、渝DX9691号车、渝DX6595号车、渝D0S33号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382015262号。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1月,*负责运输重庆渝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江污泥处理中心至重庆市浩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的污泥,运输费1.09//公里。2026219日,*驾驶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将重庆渝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江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运输至重庆市浩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当日2322分许,*驾驶该车行驶至双河村3组村公路陈家桥路段上坡右转弯时,车辆侧翻后向前滑移至左侧路外坎下,造成*当场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双河村3组村公路陈家桥路段,弯坡道路,道路宽8.3米,坡度I≈6%,弯道半径R≈30.37米,双向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限速30km/h)、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因死者家属正在协商,暂无法统计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2192329分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120医务人员检查后宣布*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梁公鉴(病理)20267号),*符合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6308号),被鉴定D56560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6V-106号),事发时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60000023号),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驾驶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夜间在限速30km/h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上坡路段右转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后滑移至左侧路外坎下。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在事故中起全部作用。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照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2025年,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每行驶40000km或者120日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进行二级维护。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安装GPS动态监控公司为渝D56560号重型自卸等所有货车安装了北斗GPS车载4G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指定专人管理,实时进行预警和提醒并对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根据运输路线设置了GPS超速报警值,实时进行相关提醒。

二是安全文明驾驶教育。*上岗前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了综合审核,2025525日至27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累计培训24个学时,*通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日常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进行1次安全教育培训,平时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均接受了相应教育。

三是超速违法行为治理上20251月至20262月期间,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4货车累计3次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平均每辆车年超速频次为0.75次,超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超速频次,属于违法低风险企业,对超速违法的车辆,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相应人员在交管12123APP上学习超速危害的科普视频,并提醒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交通管理规则驾驶。2024年至2026214日期间,未发生过伤亡安全事故,企业整体管理良好。

四是事发系突发行为事发前阶段*驾驶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持续按照规定速度进行驾驶。事发时,*突然超速驾驶发生事故。GPS在接收到超速信息时,正在反馈预警信息时已发生事故,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履行了管理和超速预警提醒义务。因此事发超速行为非驾驶人连续性超速行为,具有偶性。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超速预防管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也履行文明驾驶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工作职责。

七、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制定了《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和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511月至20261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3次,检查客运场站12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15家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54%、挂车检验率97.04%;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8410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479人。

(二)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研究制定了《2026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612月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检查客货运输企业35家次,发现问题37个,整改37个,行政处罚24件,处罚金额8.5万元;深入客运企业督促指导2次、危品运输企业1次。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渝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夜间在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上坡路段右转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后滑移至左侧路外坎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在事故中起全部作用,造成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D56560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属单位。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对涉事驾驶员开展了限速范围内进行驾驶的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二是对超速违法驾驶开展了技术和管理措施,且超速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三是本次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正常驾驶,系驾驶员在事故路段突发性超速驾驶违法,事发超速时相应预警信息正在发送中。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相关管理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监管单位

1.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暂未发现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四)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D5656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属单位。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涉事车辆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依法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醒辖区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骏融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二是车辆档案记录要如实记载,及时更新,保证一车一档制度务实有效执行,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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