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6-0005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5日9时30分许,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工人在伐木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梁平区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以下简称万森木材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1*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3M1T,经营范围:木材加工,木材销售,木材收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2025年10月25日,万森木材经营部与梁平区龙胜乡人民政府签订《灾害木除治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万森木材经营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梁平区龙胜乡(生物防火阻隔带除外)区域内灾害木全部清除,但不得乱砍滥伐。框架协定期限为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项目金额为灾害木防控经费。本年度服务期限为2025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合同签订后,万森木材经营部经营者杨**联系伐木工人进场施工,期间聘请了蒋**协助其负责人员安排。因伐木工人流动性大,没有固定人数。事发当天加上蒋**共10名工人。
2026年4月15日8时许,蒋**召集伐木工人从龙胜乡住宿的位置出发。
9时许,到达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施工现场。蒋**将工人分为3组,每组3人,每个小组各自负责一个山头伐木;因各小组之间间距较远达300多米,蒋**安排工人牟**负责联络。蒋**、曲**、余**,3人一组。工人余**负责采伐松树,曲**负责将被采伐的松树按要求锯成段,蒋**负责观察情况。
9时30分许,工人余**喊“树子要倒了,人走开点”,曲**回应道“我隔得这么远,打不到我这来”。随后,余**砍伐的松树倒了下去,在倒的过程中砸中下方一颗松树,将该颗松树砸断了。之后,下方被砸断的松树树梢砸中工人曲**。当场,曲**躺在地上,呼之不应。(经现场勘验,下方被砸断的松树树梢呈腐朽状态)
随即,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点位于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灾害木除治工程采伐现场;事故现场伐倒松木1根,胸径约0.48米,长20.1米,倒向为北偏西279°;沿松木倒向下坡18米,有一被砸断的树桩,胸径约0.32米,高度2.8米,树桩上半部分断裂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3节共长12.1米),第二节和第三节明显呈腐朽状态且断裂位置地上有血渍一滩,附近有一顶安全帽及型号为宇森5900的油锯一台。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86.5万元(包括死者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15日9时45分,杨**向龙胜乡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工人在公平村伐木时受伤。
9时48分,龙胜乡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建现场处置专班前往事发地进行处置。
10时32分,梁平区袁驿中心卫生院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初诊记录为伤者曲**因在龙胜乡公平村山上伐木时不慎被树木倒下砸伤后不省人事,呼之不应,伴有左眼流血。
11时29分,龙胜乡主要领导向区治理中心电话报告曲**受伤情况。
12时28分,伤者曲**被转至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
15时54分,伤者曲**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6时47分,龙胜乡主要领导安排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收集事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做好事故上报。
18时43分,龙胜乡主要领导向区治理中心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9时56分,龙胜乡人民政府通过“突发事件直报快响”系统上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后约20分钟,龙胜乡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建现场处置专班。后经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救援终止,安排处理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协议已达成,由万森木材经营部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186.5万元。现死者遗体已安葬,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报送,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响应及时、处置恰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万森木材经营部在实施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树木采伐作业前,未对危及作业安全的腐树进行事先清除,导致松木在倒下过程中将另一棵腐树砸断,腐树树梢砸中工人曲**,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现有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无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因素。
(三)间接原因。
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在实施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树木采伐作业时,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松木倒伏方向的下坡区域有人作业”的事故隐患。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经营者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树木采伐作业前,未对危及作业安全的腐树进行事先清除;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松木倒伏方向的下坡区域有人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1.1“采伐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伐区工艺进行现场检查,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事先清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二)地方政府。
龙胜乡人民政府,作为灾害木除治工程发包方,落实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监管责任,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制定了《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是建立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2026年1月至4月主要领导带队检查5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4次、责任科室(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检查29次,达到了《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护林防火“每月1次+重点时段巡查除外”的检查频次要求。二是从严隐患排查整改,坚持检查与隐患排查同步开展,2026年1月到4月累计排查梳理作业防护不规范、机具操作不标准、用火管控不严密、现场警示标识缺失等各类安全隐患4条。
但上述4条安全隐患均以“记录为立即整改”形式实施整改,没有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实施执法处罚,与制定的工作要求“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盯住不放,严格执法闭环管理”、“每个事故隐患都要追踪到底,推进整改措施落实”的要求存在偏差。
(三)行业部门。
区林业局,召开全区各类安全会议8次,会上就采伐作业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强调。成立了督导组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下沉督促指导安全检查90次,发现解决问题141个,出具限期整改告知书22份,依法作出处行政处罚8起,共处罚金1600元,开展月通报4次,定期调度31次。
但问题情况统计表上有具体问题有具体整改措施,无整改复核记录,情况统计上不仔细,存在瑕疵。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杨**,男,群众,万森木材经营部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梁平区龙胜乡公平村龙井沟树木采伐作业前,未对危及作业安全的腐树进行事先清除;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松木倒伏方向的下坡区域有人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1.1“采伐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伐区工艺进行现场检查,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事先清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属地政府的处理建议。
龙胜乡人民政府,2026年1月至4月对排查到的4条安全隐患均以“记录为立即整改”形式实施整改,没有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实施执法处罚,与制定的工作要求“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盯住不放,严格执法闭环管理”、“每个事故隐患都要追踪到底,推进整改措施落实”的要求存在偏差。建议责成龙胜乡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报区安委办存档。
(三)行业部门的处理建议。
区林业局,问题情况统计表上有具体问题有具体整改措施,无整改复核记录,情况统计上不仔细,存在瑕疵。建议责成区林业局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报区安委办存档。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风险研判不到位。万森木材经营部在实施树木采伐作业前,未认真开展风险研判,未及时识别出“腐树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安全风险,从而对危及作业安全的腐树进行事先清除。
(二)隐患发现不及时。万森木材经营部在实施树木采伐作业过程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松木倒伏方向的下坡区域有人作业”的事故隐患,从而采取措施避免松木倒伏方向的下坡区域有人员作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夯实伐木作业安全基础。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对伐木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冒险蛮干、不按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伐木作业现场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伐木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定标语、播放警示视频等方式,为伐木工人讲解伐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他们知道伐木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提高广大伐木工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强化安全理念宣传教育。
梁平龙胜万森木材加工经营部“4·15”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