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5日09时28分许,罗**驾驶重庆市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AD03***号小型轿车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段万兴汽修厂外路口路段与张**驾驶的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5年3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5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AD0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罗**与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张**亲属张*不服该认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2025年4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0000136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南岸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员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罗**,渝AD03***小型轿车驾驶人,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500228198710******,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号,持“C1E”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0703******,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月9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228198710******,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经调查,驾驶人罗**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张**(死者),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终年72岁,汉族,身份证号:512224195301******,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迎水村*****。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AD03***号车辆,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帝豪牌HQ7002*****,车辆识别代号:LB378Y4W1LA0*****,发动机号:LBS1*****,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3010724250007400*****。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80*****号,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发证机关:南岸区交管所,有效期至2029.06.01。2021年5月,罗**在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此车并挂靠在该公司从事预约出租客运。事发时,该网约汽车正在使用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接受派单载客。
2.渝AFJ***号车辆,车辆类型: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嘉陵牌TDR***,车架号:0379209040*****,电机号:JZKHJV35MM*****,车辆所有人:张**(死者),注册日期:2019年7月10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实际办公地点: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
2.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5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P*****,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5日09点18分11秒,罗**驾驶渝AD03***号小型轿车使用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接到起点为梁平区枫丹壹号-东南门(沉香谷_飨宴旁),终点为梁平区人民医院(本部)的网约车订单。当日09时20分许,罗**驾驶渝AD03***号小型轿车在机场路枫丹壹号接到两名乘客,然后该车沿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日09时28分许,罗**驾驶该车行驶至机场路1段万兴汽修厂外路口时,与张**驾驶从北侧支路驶入机场路左转向东行驶的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段万兴汽修厂外路口,机场路总体呈东西走向,东至合兴火车站,西至双桂大道,平直道路,道路宽13.43米,双向四车道通行,中央金属护栏隔离,机非混合道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雨,路面潮湿,视线良好。路口北侧支路通往万兴汽修厂,南侧支路连接西城路;路口有交通标线控制,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该路段限速40km/h。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余元。
2025年1月25日09时30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调派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伤员。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罗**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张**当场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梁公鉴(病理)〔2025〕1号),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二)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39号),渝AD03***号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38号),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四)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5〕V-119号),事发时渝AD03***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9.62km/h。
(五)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5〕V-120号),事发时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0.06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50000005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当事人罗**驾驶渝AD03***号小型轿车在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且在未仔细察明前方道路情况下盲目自信驾驶,造成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张**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事人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当事人张**驾驶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有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造成其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从万兴汽修厂前支路驶入机场路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罗**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张**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上述原因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此次事故是因为罗**和张**的行为及过错造成,罗**和张**的行为及过错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其过错严重程度相当,故罗**和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五、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和《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交巡警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4次,检查客运场站16家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验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64%、挂车检验率97.54%;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5338件,组织审验教育 AB驾驶人 350人。
(二)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该中心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督查指导。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计划的通知》(江北交发〔2024〕13号)《关于印发 2025 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服务指导计划的通知》(江北交发〔2025〕8号),将江北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纳入重点指导任务,该中心于2024年3月18日、4月2日、8月9日、9月30日,2025年1月10日、1月26日对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指导,督促公司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整改。二是狠抓责任落实。安全文件收悉后,该中心第一时间在工作群将各类事故警示通报、安全工作文件等传达至各相关企业,并督促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该中心先后于2024年1月25日、2月22日、4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2025年1月10日、4月28日组织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行业安全工作会,在会上部署了各项安全生产与自然防治重点工作,通报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于2024年4月2日、7月3日和7月22日约谈了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安全负责人,要求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市交通运输委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印发了《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该委领导认真履职,带队开展安全检查8次。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托“三本台账”,组织专人,定期深入行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均整治完毕;综合运输科外出开展安全检查5次,召开安全会议2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辖区的客运企业、客货运站场、一二类维修业户、危险品货运企业、重点普货企业、驾培企业开展安全指导。向全区道路运输企业下发各类安全文件3个,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47户,出动检查人员441人次,检查出隐患346起,均责令其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率100%。督促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自查隐患346起,整改合格率100%。聘请第三方安全机构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2024年对辖区24家网约车平台、出租车企业开展安全指导,排查出402项隐患,未整改完毕的隐患已及时抄告执法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渝AFJ***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有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罗**,渝AD0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且在未仔细察明前方道路情况下盲目自信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5055002900106253号),对罗**处以罚款贰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5月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经查,一是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渝AD03***号小型轿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是渝AD0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是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是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督促驾驶人对事故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3.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经查,暂未发现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4.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暂未发现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四)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事发肇事车辆渝AD03***号小型轿车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服务公司,公司制定了《滴滴网约车安全规则(试行)》,积极开展驾驶人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详细记录了对违规司机的处理结果。2024年8月到2024年10月,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处理并记录超速行为1142起,封禁总时长6962个小时,对违规司机进行线下培训3次。2024年11月到2025年1月,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处理并记录超速行为505起,封禁总时长3190个小时,通过对违规司机的线下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驾驶员的违规率明显下降,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事发时,渝AD03***号小型轿车在使用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运营平台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时的起讫点均未在主城区;二是该公司未制定网约车辆跨区域运营管理制度;三是该公司岗前培训内容中没有明确网约车辆不能跨区域运营的相关内容。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辖区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对辖区内车辆违法行为的劝阻力度和客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企业要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平台下注册驾驶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并加强日常管控力度,合理分配资源,避免出现跨区域运营的行为。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