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225L/2020-00071 | 发文字号 | 袁驿委发〔2020〕4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财政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袁驿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印发《袁驿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225L/2020-00071 |
发文字号 | 袁驿委发〔2020〕4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财政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袁驿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印发《袁驿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各村(居)党(总)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
《袁驿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镇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袁驿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包括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或管理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资金,非货币实物及生物质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资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包括塘、库、堰、路等基础设施)等资源。
第二章 镇监管及代理机构
第四条 镇经发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经营管理;
(二)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三)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纠纷调处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政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代理中心设主任、会计、稽核员、出纳员岗位。
代理中心主任由分管“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其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会计职责: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稽核员职责:负责做好收款票据的保管、发放、用完票据的核销换发等稽核工作;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各类要素必须填制完整、准确,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纳员职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第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等“四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制度。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资料归档”的“六统一”理财服务,统一资产和资源的备案登记、处置变现、发包租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等资产资源管理服务。
镇“代理中心”接受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名单推选后,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由镇委托代理中心安排会计人员代理;村(居)设报账员,由村“两委”研究确定一名村专职干部担任,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和报账员应具备财会专业知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报账员。
第十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备查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账,做到账实、账表、账证、账账相符;
(三)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
(四)收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并及时将收取的资金交镇代理中心,不得公款私存;
(五)按时将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交镇代理中心审核、记账;
(六)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村(居)民反馈意见;
(七)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代理会计按会计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设置账簿,收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按时记账、结账,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及时提供、汇报真实会计信息;
(三)参与村(居)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查询;
(五)参与村(居)重大财务活动决策或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监督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反映村(居)财务问题,提出财务管理意见或建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村(居)会计档案;
(七)完成上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以村(居)为单位,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建立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事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会计核算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资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租、拍卖、对外投资等经营收支情况;
(三)村组企业上交利润,统一经营项目等收支情况;
(四)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资金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
(五)国家扶贫救济及项目扶持、上级拨款及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付的款项收支情况;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发生、清偿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按季报账、记账和结账。
(一)报账。村(居)报账员将已审批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交镇代理中心稽核员审核,交代理会计做账。手续不齐、不合规或未审批的原始凭证,稽核员不得通过审核,代理会计不得入账。报账员的报账资料上交时间不得延迟,延迟1-3个月由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调查处理;延迟3个月以上由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移交镇纪委处理。
(二)记账。代理会计依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三)结账。代理会计按规定逐季结账。
第十五条 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代理会计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及时送镇经发办和相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镇经发办及时汇总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季报表、年报表,并分别于每季、每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农经站。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镇代理中心设立共管账户,在共管账户下分村(居)设立明细账户,由镇和村(居)共同管理。属于村(居)集体的收入以及不属于村(居)集体收入但涉及暂存或村民的款项等,均须全部存入共管账户。村(居)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实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居)级备用金为3000元,组级备用金为500元。备用金开支后村(居)报账员凭开支单据到镇代理中心报账,补齐备用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现金收入,由村(居)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在3日内及时缴存共管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各村(居)收款必须使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收据。严禁收费不开据或自购收据收费开白发票,或开“大发票、小存根”等行为。
村(居)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不准使用白发票入账;1000元以上大额收支业务实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不得透支。
第十八条 实行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镇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挪用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按规定程序报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在财务支出前填写统一印制的《公务开支审批单》报驻村网格长审核,涉及工程项目费用支出的,须报镇分管领导审核,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财务开支事项发生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开支2000元以内的,由村(居)书记、主任共同决定; 2000元至10000元的,由村(居)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附会议记录。组级开支500元以内的,由组长决定并报经村(居)书记或主任同意; 500元以上的,须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并附会议记录。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坚持村(居)主任、村(居)民组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齐全,并有经办人、审批人、审核人、理财小组签字。
第二十条 实行管理费用审签制度。
(一)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保障村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村组不得自行印刷笔记本、信纸,严禁用公款购买年画、挂历、纪念品等。
(二)会议补助费:原则上不得发放会议补助,如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标准执行。
(三)招待费:实行村(居)零招待费制度,不得列支任何招待费。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报支,实行谁招待、谁付款。
(四)差旅费:村组干部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须经镇党政班子会研究同意)所产生的差旅费参照《袁驿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区或者镇财政已经报销的,不得重复报账。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
(五)社会保险缴费:村(居)专职干部保险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慰问(临时救济):村级退职干部、老党员慰问,原则上金额控制在200元以内;因病去世上门悼念或慰问金额为300元以内(包括挽联花圈)。
村级一般不得支付临时救济,特殊情况需支出的,须由村(居)“两委”研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一般不超过200元。救助金额在200---500元的,必须经网格长审核把关。
(七)集体用工:所有村组用工需实行台账管理。用工补助应附用工清单并注明原因;每次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派工单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民主理财人员签字。误工补助最高标准按80元/天计算,用工半天的最高按50元计算,报账单必须经镇网格长审核签字,误工补助总额度限在政府拨付的该项工作经费以内,不得超支发放。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对用工不明细,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拒绝报支入账。
(八)报刊征订:村级报刊费用主要用于区级相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征订的党报党刊,由镇“三资”代理中心在财政转移资金中结算。村(居)、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另行订阅其他报刊。
(九)工程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承包合同、资产租赁、大额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报该项目的镇分管领导、网格长审核签字把关。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附会议记录、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决算表和施工方正规票据,并按程序审批,报该项目的镇分管领导、网格长审核后结算。工程预付款必须附施工协议,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严禁超概,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十)值班补助:村(居)干部值班原则上不得发放任何补助,如有另有专门文件规定,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经营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其他支出:按有关民主理财的程序办理,并附文件、议事记录、合同、项目实施清单等。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状态(包括性能、完好情况)、分布及使用、增减变化等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账登记。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产专人保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由专人保管,有关人员使用集体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一定使用费用(教育、卫生等集体公益性资产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行债权债务管理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债权债务管理、清收的主要责任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管并督促、协助清收。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产、资源经营制度。确定或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及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产和资源出租、转让及投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转让资产资源,或以资产资源投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镇代理中心对方案审核评估,并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为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协议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镇经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等资源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代理中心对方案审核评估,并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为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协议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镇经发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转让合同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协议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资金管理“七不准”制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用公款,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不准平调、克扣下辖组织资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资金,不准非财会人员收取、保管资金,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程序:
1.代理会计按规定格式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代理会计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
3.报账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解答群众质疑;
4.代理中心接待群众查询,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公开内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必须逐项、逐笔按时公开。
(三)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开栏》,公布村(居)集体财务信息,设置意见箱、举报或查询电话。
(四)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偿还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三资”处置、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若有疑问可按规定查阅账目、提出咨询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实行票据专用专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有效票据,支付钱物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镇代理中心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到镇经发办申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收据,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必须将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交镇经发办核销后再领取新的收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由代理会计、出纳员、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定期清查盘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核对有关账目,确保资金资产资源账实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镇经发办具体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资”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镇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4日印发的《袁驿镇村(居)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