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安置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6-0003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安置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梁平区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安置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3月12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1号楼205),
2.邮政编码:405200;
3.联系人:岳然,联系电话:023-5322149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重庆市梁平区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安置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涉征直管公房产权人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通知》(梁平府发〔202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补偿安置对象
直管公房涉征解租承租人
三、补偿安置方式
梁平城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实行弃租补偿和损失补偿,由涉征解租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涉征解租承租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资金来源
直管公房涉征解租补偿资金由涉征直管公房产权人从相应征收补偿款中支付给直管公房管理部门。
五、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弃租补偿
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解除房屋租赁关系,3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15%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同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租用条件的可纳入优先安置,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重新确定租金。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不得享有弃租补偿。
(二)损失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通知》(梁平府发〔2024〕20号)执行。
2.附属设施补偿。属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附属设施补偿按以下标准:独立水表600元/户、独立电表600元/户、独立气表3500元/户、有线电视(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属于承租人的其他建构(附)着物按征收补偿协议中计算的费用进行补偿。
六、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2000元/户·次,非住宅:30元/ m2·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一次性现房安置的计算一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符合廉租房、公租房居住条件的承租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间内按原承租房屋面积5元/ m2·月计发。因承租人原因拒不接房的,自通知接房之日起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签约奖
签约期限为20天,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的,可享受提前签约奖,住宅按200元/户·日计算,非住宅按5元/平方米·日,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