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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1〕153号)

来源:县府办 阅览次数:次 发布日期:2011-9-23

梁平府办发(2011)153号.doc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四大战略”、“五个梁平”建设,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建议方案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编制预算。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投向分以下类别:

(一)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农户“万元增收”专项资金和农业信用担保资本金、贷款贴息资金、农业发展整合资金、两社两化发展专项资金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新型工业化发展、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等。

(三)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商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他商贸发展切块资金等。

(四)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星级农家乐奖励经费等。

(五)科技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包括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补助资金、科技进步奖励资金等。

(六)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包括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奖补资金、贷款贴息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

(七)商标发展奖补资金,包括扶持鼓励商标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

(八)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和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产业项目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统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投入计划;不定期讨论重大资金安排;协调推进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补助产业项目实施企业或个人的,实行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拟享受产业发展扶持补助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根据申报企业、项目的规模和涉及资金的数额大小等情况,审核采取流转会签和集中会审两种方式:

(一)流转会签程序。对单笔扶持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且适用条件明晰的企业或项目,经相关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受理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扶持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经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审核,并会签《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会审表》,评审意见报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

(二)集中会审程序。对单笔扶持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适用条件界定不明、重大及特殊申报项目,由相关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后提交评审小组会审。会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受理部门商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召集。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中联审的方式,通过充分讨论作出审核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会签《梁平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会审表》。评审意见及相关会议材料报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中审定。

第九条  由县级各产业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承办的产业发展项目,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工作计划,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县级产业各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承办的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工作计划报县发改委评审后,再上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县发改委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按照《梁平县县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梁平府办发〔201184号)运行。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货物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县财政应按规定预留10%以上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扶持项目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货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购物资或服务,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综合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申报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受扶持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年度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受扶持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通报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条  受扶持项目单位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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