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500590527/2017-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竹山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日期 | 2017-03-15 |
索引号 | 115002287500590527/2017-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竹山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
成文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日期 | 2017-03-15 |
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竹山府发〔2017〕13号
各村(社区)两委、镇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以增强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功能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伐限额计划。
竹材采伐,由各村(社区)本着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年前提出第二年的出材计划报镇政府,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采伐限额计划,然后严格按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计划。
二、采伐原则。
凡在竹山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竹材(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的(各村民委员会、山林承包户、竹材经营户和加工企业),都应本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镇、村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办事,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竹材经营销售和加工工作正常秩序,不断增加经济收入。
三、采伐许可证办证程序。
根据《森林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许可证办证程序如下:
(一)竹材经营、销售、加工户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与山林承包户联系,山林承包者向村提出书面申请,村派员实地踏查作出可否采伐和数量后,由村填写统一采伐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写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四至界限、村意见栏签明经实地查看、同意采伐等内容)。
(二)采伐申请及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必备材料交镇公共服务中心惠农服务窗口接件,惠农服务窗口接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核查签署意见,经农业服务中心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证,然后将采伐证交村开据采伐调拨通知单,承包户凭调拨通知单进行采伐。
四、采伐要求。
(一)抚育采伐,凡公路沿线50米可视范围内的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30%,其它林分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
(二)实行“三到场”制度(即:采前、采中、采后村、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采伐监督,村必须派人到场监督过称、点件)村、经营者、承包者必须分别建立采伐台帐、花帐。
(三)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伐后3日内向村写出验收申请,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由验收人员确定是否合格,凡无验收合格证明、采伐台帐、花帐者一律不得再次申请采伐。
五、保障措施。
(一)承包户必须向村(社区)缴纳不得低于承包费金额的保证金。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社区)专职干部要纳入年终考核。
(三)凡是在竹山境内的林木经营、加工户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到镇农业服务中心,签定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如下:竹木经营户1万元、企业加工户1万元、干竹料经营户5000元、其他个体工商加工户3000元。凡出现违法收购林木等行为,除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外,将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
(四)竹木经营加工户在收购竹木时要提前通知镇农业服务中心及村到场核实数量,否则视为违法收购。
六、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梁平县竹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竹山府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处罚细则
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相关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当年或下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伐1年:
(一)采伐消耗总量超过生长量或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盗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采挖他人所有林木的,按盗伐林木规定处理。
三、滥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处理:
(一)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采挖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擅自在被责令中止采伐的地点,应当中止采伐而未中止的;
(三)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无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四)林木滥伐数量按超伐数量扣除允许误差核定,允许误差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10%。
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采伐,但超出数量不足10%的,抵扣本年度或下年度采伐限额,处以超出部分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五)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核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已伐林木按无证采伐处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其它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