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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704H/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招商投资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942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优化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实际,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7


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梁平区内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安全要求,项目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重庆市政府有关标准执行。重点鼓励集成电路、智能家居、绿色食品加工以及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通用航空等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鼓励现有传统企业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新设备购置、人才培育引进和市场开拓。

第二章  产业政策支持

第五条  工业项目政策支持

(一)按规定享受国家、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企业扶持政策。

(二)项目投产后一定期限内,根据企业投入、产出、创新等情况,可享受区政府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主导产业链中的关键项目、特别重要项目、主板上市公司等投资规模大、科技创新能力强或对我区经济贡献大的优质项目(含总部经济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四)对整体迁移入驻梁平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我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公司、达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指标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在新购设备、一次性搬迁、厂房装修、物流方面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实行“一企一策”。

(六)对引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照其资质等级,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七)租赁标准厂房(含国有和其他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政府主导类产业,根据企业投入、产出等情况,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八)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车间、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非生产性用房(食堂、办公楼等)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符合本意见的工业项目,按规定享受我区发布的金融、人才、科技创新、产品品牌培育、用工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条  农业类项目政策支持

(一)梁平区内的农业企业,被新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重庆名牌(农)产品企业,产品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企业,申请原产地保护并获得通过的企业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对实际投资较大的农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入驻梁平工业园区的,除享受农业类扶持政策外,可同等享受工业类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文化旅游类项目政策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经营类项目,自经营时间起5年内,根据项目经营情况,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评为国家5A4A级的旅游景区、获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晋升等级的,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酒店,晋升等级的,按级差分别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分三年等额兑付。

(四)百里竹海景区内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乡村酒店(民宿),按级别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晋升等级的,按级差分别一次性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五)区内外自驾游组织、旅行社(门市部)组织团队游客到区内景区游览的,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六)行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八条 外资项目政策支持

(一) 按照中央、重庆市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 外资项目实现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在其投产后,根据其投入、产出情况,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 对世界500强或其他投资规模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优质外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九条  金融政策支持

(一)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先支持区级重点招商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各类政府性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费用补助等多种方式,集中优先支持重大招商项目。

(二)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招商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

(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种子基金、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上市直接融资贷款等担保费、贷款利息补贴、保险补贴可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政策兑现

(一)符合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向项目引进单位申报(有规定时限的除外)。引进单位初审后,由区招商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单位,依据项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未达到合同约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欠缴税款或土地价款的项目,不得给予当年度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出现严重违约或者因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依法解除协议,并全额追收已经支付的产业发展资金。

(三)对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期限的项目,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期限从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算起,超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期限的,不再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用地供给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供给

(一)工业类项目,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梁平区土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工业用地实行熟地(“三通一平”:即通水、电、道路和场地平整)公开挂牌出让。

(二)农业、文化旅游类项目,用地可依法通过租赁、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经营权。其中,对拟使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拟使用土地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设施农业用地或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土地性质的项目用地,采用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

(一)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亟需才供地、供地必建设、建设按进度、违约应担责”的原则。对急需用地项目、优质项目、集群项目优先供地。工业项目不得配套商业开发用地。

(二)招商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可实行分期供地,采取预留建设用地方式予以供给,预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以项目第一期正式进场施工时间计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办理。

(四)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五)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在项目用地的规划生活配套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退出

(一)不履行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限期开工,对不履行协议的项目,及时收回土地。

(二)不按土地招拍挂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没收竞买保证金,同时终止土地交易关系。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年内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周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仍有部分土地闲置未建超过1周年的,按企业原取得该宗土地的实际价款收回。不便于收回的,取消或收回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 及时协助解决企业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专员制服务,由项目引进单位、项目落户地单位和区行政服务中心按项目进度安排专员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业主、员工及家属子女在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951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梁委办〔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国家、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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