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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十七届区人大四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答复(A类)

日期:2020-11-23

                                  梁平公议复〔2020〕1号

白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大型犬及烈性犬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责成治安支队负责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7年,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对其进行了修正,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我们准备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很多犬主对规范养犬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我局将大力宣传《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各派出所社区民警积极协同社区(村)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犬主规范养犬意识,在日常养犬行为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伤害他人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加大对违反规定犬主的处罚力度,警示更多的犬主规范养犬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全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邱树洪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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