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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对十七届区人大五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C类)

日期:2021-10-11

田小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方面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问题

1.目前做法。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精神, 20167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对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其照料护理补贴区县可视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精神,从202091日起,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两档调整为三档,一、二档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补贴标准不变;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016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实行以来,我局通过征求乡镇(街道)意见、走访特困人员等措施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际,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至各乡镇(街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至其本人。

2.下一步计划。按照《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渝民〔2019129号)精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要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目前我局已草拟《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区民政局统一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再由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实际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发放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个人账户或统筹使用,由乡镇(街道)负责照料护理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护理费救助问题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由各乡镇(街道)通过统筹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或敬老院相关救助资金解决。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目前我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发放到对象本人账户,并且签订了照料护理协议,其住院期间如果无照护人,产生的护理费应由获得照料护理补贴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自理;如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已将照料护理费支付给照料护理人,在其住院期间应由其照料护理人进行照料。如有特殊情况特困人员无法解决住院期间照料护理问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3.下一步计划。一是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发放,由乡镇(街道)掌握发放途径,照护人落实照护责任。二是探索特困人员护理保险,由救助转为保险,充分发挥照料护理费用的功能。三是指导乡镇(街道)积极落实特困人员属地管理责任,多方筹集资金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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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朱均燕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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