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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

日期:2021-11-26

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监管,确保衔接资金更好地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经济和社会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市级加强监管工作统筹指导。按照国务院“四到省”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以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督区县衔接资金政策落实、资金投向和使用,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和完善监管制度,总结推广监管工作经验。

(二)区县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以后,区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衔接资金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区县长为主要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绩效等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加强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二、落实监管制度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资金及项目安排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方案提出前须加强调研论证和沟通协调,充分征求意见,重要决策应当有会议记录,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项目安排和项目审批责任人,如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将决策过程作为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纳入区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项目,应当逐级公告公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计划主要内容应当及时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区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应及时在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项目应及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全面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区县接到衔接资金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到具体项目;衔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区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安排和调度资金;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规范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强化结果运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加强票据真实性审核,坚决防止虚假支出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加强协同监管

(六)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1次衔接资金专项督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围绕“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运营、问题整改”等监管重点,采取抽查核查方式,积极推动区县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区县党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衔接资金纳入涉农财政资金整合的区县,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并抽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衔接资金未纳入整合的区县,抽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衔接资金总量的30%,同时全面加强相关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衔接资金管得住、用得好。

(七)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市审计局统筹组织做好全市衔接资金的审计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在重大政策跟踪、财政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中,关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认定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审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衔接资金审计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要依法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衔接资金审计工作,相关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要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集中开展会商或专项整治,同时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持续推动衔接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八)驻乡驻村干部参与监管。乡村振兴市级帮扶集团应加强对帮扶区县帮扶资源、资金及项目建设监管。参照市领导联系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的乡村振兴区县级帮扶集团,要落实相应监管责任。驻乡驻村工作队参与所驻乡镇和村项目规划及资金项目建设运营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项目检查。驻村第一书记须在本村实施的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监督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情况。

(九)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一线监督作用,守好资金项目监管最后一公里。对本村申请纳入区县项目库的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监督,属地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要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报账等过程进行监督,并参与项目验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的举报诉求,加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坚持属地办理原则,市级加强督办,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信访事项处理监管力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及时回应信访诉求,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切实维护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国家和市级重点帮扶区县及万州区、黔江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工作力量,乡村振兴局要明确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保持队伍稳定;其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情况,明确监管工作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十一)加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市级建立“衔接资金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加强部门协调监管、科学民主监管。加强信息交流,会商监管制度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研讨决定重要监管事项。各区县要加强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建立衔接资金监管工作联系制度。

(十二)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市级行业部门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市乡村振兴局建立监管结果“问题清单”,对存在严重或突出问题的区县进行约谈、通报,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相关程序严肃追究责任。监管结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加强监管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坚持惩防结合,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深入推进现有监管制度落实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加管用、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加强总结提炼,逐步形成新的监管制度。

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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