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住建提案复〔2020〕1号
黄正军: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配备标准压证锁卡”的管理制度的建议》(提案第065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文件清理相关事宜
经核实,《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的附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渝建发〔2014〕10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102号)未列入废止文件目录,属于正在执行的文件。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所以,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同时,对您所提出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方式、查询、适用等问题,我委将适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映,以期持续提升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水平。
二、关于文件执行标准事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住建部批准的国家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为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其他任何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而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由各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标准,地方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更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项目,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要求。
三、关于压证锁卡相关事宜
按照相关规定,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分期或分阶段计划办理监理人员备案锁定,锁定人数应与工程实际开工的规模保持一致。后续工程开工时,锁定人数应根据工程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符合分期或分阶段锁定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工程规模减少情况撤回部分监理人员。
此复函已经熊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任何意见,请及时通过区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予以评价、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联 系 人:周腾、胡铭洋
联系电话:023-53551200、023-5323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