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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A类)

日期:2020-11-23

梁平公案复〔2020〕6号

李英、邓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乡村道路限速测速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责成交巡警支队负责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的乡村(镇)公路限速皆是需求单位自行确定的,限定的行驶速度高低不同,这样会导致限速数值混乱,不便于记忆,不便于人们有效自觉执行。建议一是统一规范限速规则。二是正常限速与特殊路段限速之间的差值最好不要超过50%。

二、我区目前执行限速标准的相关依据

作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执行者,我局仅能在法律具体条文的框架内开展执法活动,且避免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第5-2-1之规定“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进入校园周边道路和离开校园周边道路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及解除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为30km/h)或区域限制速度及解除标志,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应附加学校区域辅助标志”。

综上,我局应根据不同的道路级别和不同的道路状况进行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性管理,且管理速度不能高于公路设计速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全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邱树洪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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