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关于政协重庆市梁平区第十五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253号提案的答复函
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梁平区支部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审查的建议》(第253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答:
一、关于提案反映问题的认识
提案中指出的“同一超期履职行为被两次确认违法”现象,以及由此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消极履职的问题,确实反映了当前行政复议实践中需要关注的制度完善空间。对此,我们完全认同贵单位提出的优化建议方向。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规定,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具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超期履职行为,现行法律制度确实要求必须作出法律评价。
三、关于提案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积极引导诉求保障权益。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机制,着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针对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纠正行政行为的情形,积极引导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因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完善考核评价督促履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我局将按履职过错程度进一步完善法治考核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主动纠错,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在考核中酌情减轻责任评价,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导向;对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将在年度法治考核中从严评价,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复议机关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对责令履职后仍不履职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通过考核机制优化,切实提升行政机关履职积极性和规范性。
(三)强化宣传教育规范执法。我局将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专题培训、案例解析、法律宣讲等形式,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特别是对履行法定职责时限和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同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解答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因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争议。
(四)深化案例研究提升复议质效。在案例研究方面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典型案例实证研究,系统梳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深入分析研判,形成具有实践价值的调研成果,为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供支撑;二是加强复议能力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案件办理精细化程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我局将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