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
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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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咨询电话
1 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 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 、气费5%的财政补贴。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22〕366号) 023-53222872
2 价格临时补贴 从2022年至2023年3月对保障人群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关于转发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2〕1105号) 023-53222872
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向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一套实体印章。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2020年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6号) 023-81171119
4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
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9号) 023-53556526
5 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
2021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在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
2.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年〕9号);
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年〕20号)。
023-53336062
6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年〕20号) 023-53336062
7 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按最低档次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22〕23号) 023-53236932
8 跨区域交通补助 1.补助对象: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
2.补助标准: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照区(县)外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81号) 023-53250350
9 居保领待人员
高龄补贴
对65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已满65周岁的人员从2020年1月起执行;已满7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112号) 023-53236728
10 75岁高龄增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从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2号) 023-53230182
11 80.85.90岁高龄增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分别已年满80、85、90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00元、100元,今后达龄的,从其达龄当月按规定增加。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34号) 023-53230182
12 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免费参加职业培训的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次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且不得对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取得者再次培训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2022 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通报》 023-53336060
13 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 30 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2022 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通报》 023-53336060
14 天保补助 国家及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直补到户补偿每亩12.75元/亩。 《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19〕8号) 023-53222342
15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 023-53235215
16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
补助金给付
从 2017 年秋季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号) 023-53235215
17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对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18〕27号) 023-53235215
18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023-53238432
19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我区一般农户耕地进行地力保护补贴,2022年补贴标准150.00 元/亩。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梁平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农委发〔2022〕53号) 023-53221651
20 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
电费按电量 10 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 元折算。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适时变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 号) 023-53222159
2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023-53222159
22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博物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全年实行免费开放,对群众免费开放阅读室、多功能厅、展览厅、培训室、排练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为群众免费提供文献借阅、信息咨询、文艺辅导、基层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第十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023-53233098
23 公共文化场馆展览展示及讲座培训 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博物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向市民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科普讲座等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023-53233098
24 文化艺术公益
普及活动
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博物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面向市民群众免费开展全民阅读、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活动。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023-53233098
25 公共文化场馆
讲解服务
区博物馆为市民免费提供场馆讲解服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023-53233098
26 旅行社暂退质保金 1.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2.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3.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4.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023-53230866
27 不动产首次登记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7.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28 不动产转移登记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7.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8.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29 不动产变更登记 除下列情形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外,其余变更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30 不动产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023-53337875
31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金融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国土房管发〔2017〕12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32 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023-53337875
33 不动产地役权登记 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34 不动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023-53337875
35 不动产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023-53337875
36 不动产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023-53337875
37 驾驶人审验学习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023-53242205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023-81171216
39 资助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渝快保” 资助我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渝快保”,2023年补贴标准为:脱贫人口购买“渝快保”普惠款和升级款均按照5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监测对象购买升级款的按照15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购买普惠款的按照69元/人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梁平区医保局《关于做好资助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渝快保”工作的通知》(梁乡振发〔2023〕2号) 023-53222112
40 农业产业招商引资政策 农业类项目政策
(一)梁平区内的农业企业,被新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被新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产品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1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申请原产地保护并通过的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按规定给予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农业保险补贴。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四)积极帮助入驻企业向上级争取扶持政策,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五)农产品加工企业入驻梁平工业园区的,除享受农业类扶持政策外,还同等享受工业类企业扶持政策。
梁平区招商投资促进局、梁平区财政局、梁平区科学技术局、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招商发〔2019〕1号) 023-53222112
41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023-53412366
4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023-53412366
4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023-53412366
44 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023-53412366
4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023-53412366
46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023-53412366
47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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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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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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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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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023-53412366
52 涉农增值税税收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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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023-53412366
54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023-53412366
55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023-53412366
5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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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023-53412366
58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 号) 023-53412366
59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增值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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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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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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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 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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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 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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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 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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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023-53412366
66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023-53412366
67 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费优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最高限上浮20%,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 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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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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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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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用电缓缴费用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享受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结合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认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经信燃气〔2021〕11号) 023-5323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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