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8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11-08 |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公规〔2025〕4号
各城区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内设和直属机构: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市公安局2025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8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权基准所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中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行政尺度和标准。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的规定施行。
第三条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本裁量权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裁量权基准未作细化量化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裁量权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2、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3、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附件1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办理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
办理条件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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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备许可 |
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批复文件 |
1.专(兼)职枪支管理人员有关材料;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3.属地公安机关关于枪支数量和建章立制情况的检查、枪支管理使用人员资质审查和培训的文件;4.枪支弹药库(室、柜)检查验收合格报告;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材料;6.配备枪支申请文件。 |
1.申请; | ||
|
2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枪人员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公务用枪持枪证 |
1.公务用枪持枪证办理申请表;2.属于公务用枪配备岗位人员且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符合配枪所需身心健康有关情况的材料;4.无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有关材料;5.培训考核部门出具的培训经历和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
1.申请; | ||
|
3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狩猎场配置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批复文件 |
1.狩猎场批准设立文件;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配置计划的文件;3.枪支弹药库(室、柜)检查验收合格报告;4.枪支管理人员和枪弹管理制度情况材料;5.狩猎场配置枪支申请文件。 |
1.申请; | ||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批复文件 |
1.野生动物保护繁殖驯养证;2.狩猎证;3.特许猎捕证;4.枪支管理人员和枪弹管理制度情况材料;5.枪支弹药库(室、柜)检查验收合格报告;6.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申请文件。 |
1.申请; | ||||
|
猎民配置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第十条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批复文件 |
1.狩猎证;2.购置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申请审批表;3.枪支保管符合条件证明;4.猎民居民身份证;5.特许猎捕证;6.配置枪支申请文件;7.用枪培训及枪支保管条件情况材料。 |
1.申请; | ||||
|
牧民配置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第十条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批复文件 |
1.狩猎证;2.枪支保管符合条件证明;3.购置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申请审批表;4.特许猎捕证;5.居民身份证;6.用枪培训及枪支保管条件情况材料。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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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3.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4.枪支购置计划批准文件;5.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 |
1.申请; | ||
|
营业性射击场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2.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3居民身份证;4.枪支年度购置计划批准文件;5.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
1.申请; | ||||
|
狩猎场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1.居民身份证;2.枪支年度购置计划批准文件;3.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4.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5.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 |
1.申请; | ||||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1.枪支购置计划批准文件;2.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3.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4.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5.居民身份证。 |
1.申请; | ||||
|
猎民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1.枪支购置计划批准文件;2.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3.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4.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5.居民身份证。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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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 |
1.枪支购置计划批准文件;2.枪支采购到位相关材料;3.具备枪支安全保管条件的材料;4.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5.居民身份证。 |
1.申请; | ||||
|
5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
民用枪支 |
1.涉枪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及培训记录;2.骏工验收报告;3.用于配售活动信息化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证明;4.设计图;5.机动车车辆行驶证;6.安全防范措施及说明;7.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8.检查验收合格报告;9.居民身份证;10.涉枪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11.民用枪支配售审批表;12.工商营业执照。 |
1.申请; | ||
|
6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1.运输证(携运证)申办资料信息目录;2.介绍信;3.办理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还须提供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申请表);4.申办原由佐证材料;5.合同执行情况说明;6.押运人员信息表;7.押运枪支信息表;8.民用(射击)枪支及弹药信息表;9.驾驶员信息表;10.运输车辆信息表;11.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信息表;12.第三方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合同、安全和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14.保密资格证书;15.营业执照;16.其他佐证材料及证明;17.报备材料(有民枪账号的单位可网上报备);18.安全运输方案;19.枪支弹药在外安全管理方案;20.负责人承诺书。 |
1.申请; | ||
|
6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市级行政区域内运输枪支许可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1.运输证(携运证)申办资料信息目录;2.介绍信。3.办理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还须提供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申请表);4.申办原由佐证材料;5.合同执行情况说明。6.押运人员信息表;7.押运枪支信息表;8.民用(射击)枪支及弹药信息表;9.驾驶员信息表;10.运输车辆信息表;11.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信息表;12.第三方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合同、安全和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14.保密资格证书;15.营业执照;16.其他佐证材料及证明;17.报备材料(有民枪账号的单位可网上报备);18.安全运输方案;19.枪支弹药在外安全管理方案;20.负责人承诺书。 |
1.申请; | ||
|
7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跨市级行政区域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枪支 |
1.运输证(携运证)申办资料信息目录;2.介绍信;3.办理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还须提供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申请表;4.申办原由佐证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训练通知或邀请函;);5.押运人员信息表;6.民用(射击)枪支及弹药信息表;7.驾驶员信息表;8.运输车辆信息表;9.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信息表;10.第三方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合同、安全和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11.营业执照或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12.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13.报备材料(有民枪账号的单位可网上报备);14.安全运输及枪支弹药在外安全管理方案;15.负责人承诺书。 |
1.申请; | ||
|
7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市级行政区域内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1.运输证(携运证)申办资料信息目;2.介绍信;3.办理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还须提供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申请表);4.申办原由佐证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训练通知或邀请函;);5、押运人员信息表;6.民用(射击)枪支及弹药信息表;7.驾驶员信息表;8.运输车辆信息表;9.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信息表;10.第三方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合同、安全和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11.营业执照或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12.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13.报备材料(有民枪账号的单位可网上报备);14.安全运输及枪支弹药在外安全管理方案;15.负责人承诺书。 |
1.申请; | ||
|
8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无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批复文件 |
1.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包括申请单位和投资方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的种类和数量、安防设施和安保力量投入计划、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3.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备案表》;4.土地(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或者不动产)租赁意向合同及其复印件,相关权属周期应当不少于施工建成后五年;5.建筑、安防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6.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射击区和枪弹库(室)设计图,枪弹库(室)与外部四邻距离图,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图;7.射击活动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清单;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9.建筑、安防等各项设施按照相关标准通过验收的文件;10.枪支弹药库(室、柜)检查验收合格报告。 |
1.申请; | ||
|
9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弩制造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2项: |
批复文件 |
1.土地(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或者不动产)租赁意向合同及其复印件;2.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责任书;4.申请制造弩审批表;5.平面示意图;6.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
1.申请; | ||
|
弩销售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2项: |
批复文件 |
1.申请销售弩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3.相关人员符合要求的情况材料;4.弩储存场所和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材料;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 | ||||
|
弩购置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2项: |
批复文件 |
1.申请购置弩审批表;2.主管部门批准配置弩的文件资料(限于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企业);3.使用弩人员经过专门培训的相关材料;4.具备安全的保管、使用条件相关材料;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 | ||||
|
弩进口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2项: |
批复文件 |
1.申请进口弩审批表;2.公安机关批准制造、销售弩的文件;3.主管部门批准配置弩的文件资料;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 | ||||
|
弩运输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2项: |
批复文件 |
1.申请运输弩审批表;2.公安机关批准制造、销售、购置弩的文件材料;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驾驶人员驾驶证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 | ||||
|
1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市级行政区域举行游行示威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3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第十二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1.申请活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2.申请活动负责人的居住证明材料;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出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
1.申请; | ||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第十二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1、申请活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2、申请活动负责人的居住证明材料;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出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
1.申请; | ||||
|
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直辖市内举办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7个工作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2.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3.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5.联合承办的协议;6.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1.申请; | ||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7个工作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2.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3.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5.联合承办的协议;6.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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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1.申请表;2.营业执照;3.合法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还应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4.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5.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6.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材料;上述2、3、6项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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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1.重庆保安公司申请设立申请表;2.公司股东名单、简历;3.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4.公司组织架构、部门名称、拟任人员名单;5.部门职责;6.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章程;7.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8.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安防器材实地拍摄照片(此项办公设备、安防器材可告知承诺);9.房屋租赁合同;10.房屋产权证;11.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12.汽车权属证明(车辆行驶证双面复印、汽车照片、车辆转让协议);13.重庆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设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4.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1.申请; | ||
|
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1.保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2.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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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安员证核发 |
无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7个工作日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
保安员证 |
1.初中以上学历;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3.有效身份证件;4.保安员证申领表。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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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无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2.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3.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燃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4.安全评估;5.焰火燃放服务合同;6.经检验合格的燃放产品、器材设备;7.燃放地点周边环境平面示意图;8.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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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个工作日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2.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3.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合格证明;4.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5.托运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托运单位工商营业执照;6.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销售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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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5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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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购买许可证或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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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2.预核名通知书;3.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4.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5.仓库物权资料;6.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有效证明文件;7.仓库安评报告;8.营业执照。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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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无 |
市级 |
市公安局 |
20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2.劳动合同;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社会保险证明;5.居民身份证;6.退休证明;7.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8.毕业证;9.培训证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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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1.项目申请表;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3.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4.监理确认材料;5.设计方案;6.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7.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8.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9.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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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个工作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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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5个工作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1.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品名、数量、物品编码和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2.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4.承运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资格证明;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方案,包括沿途安保计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等;6.属于一类放射性物品的,需提交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属于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需提交托运人对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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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准予施工通知书/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
1.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2.运钞车停靠位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3.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或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5.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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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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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口迁移审批 |
祖(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外孙)子女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可免提交);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落户,应提供祖(外祖)父母是其监护人的手续。 |
1.申请; | ||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交);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当提供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5.从市外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应提供退休证明。 |
1.申请; | ||||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交);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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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口迁移审批 |
投资创业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5.迁入农村地区的,应当提供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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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口迁移审批 |
受表彰人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相应授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家属随军手续;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配偶随军的需要提供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书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批准随军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供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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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出具的出家、修行、教职调整等相应材料;3.落户地宗教场所接收证明;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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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口迁移审批 |
学历(职称、技能)人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9.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1.申请; | ||
|
务工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在渝参加养老保险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9.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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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口迁移审批 |
孙(外孙)子女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未成年人除外);2.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落户的,应提供祖(外祖)父母是其监护人的手续。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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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提供农村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8.随迁未成年子女非现夫妻所生,应提供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农村分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3.离婚手续或者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
1.申请; | ||||
|
26 |
户口迁移审批 |
高层次人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重庆人才卡或人才码;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交)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3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未成年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购买成套住房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产权人和申请人都应签字);2.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或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5.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7.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
1.申请; | ||||
|
兄弟姐妹投靠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成年兄弟姐妹投靠的,应双方签字);2.兄弟姊妹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证明兄弟姊妹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未成年投靠落户,应提供兄或姐是其监护人的手续。 |
1.申请; | ||||
|
26 |
户口迁移审批 |
搬迁安置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
1.申请书;2.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身份确认和安置手续;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
1.申请; | ||
|
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
1.申请书:2.录取通知书或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3.未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4.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
1.申请; | ||||
|
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六点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
|
1.申请书;2.毕业证;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3.未办理户口迁移证且户口未迁移到学校集体户的,提供居民户口簿;4.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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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
|
1.申请书;2.毕业(结业、肄业)证;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
1.申请; | ||||
|
大中专学生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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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2.退学文件;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
1.申请; | ||||
|
26 |
户口迁移审批 |
大中专学生转学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
1.申请书;2.开除学籍证明文件;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
1.申请; | ||
|
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本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市外转入的,应提供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已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不便或无法提供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
1.申请; | ||||
|
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书(产权人和申请人应签字);2.合法稳定住所手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生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未成年子女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6.在家庭成员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
1.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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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养犬登记(个人养犬)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公安局 |
1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 |
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2.固定住所信息;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
1.受理; | ||
|
27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养犬登记(单位)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公安局 |
1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
|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5.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6.犬只饲养场所证明;7.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8.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如果是进口犬只,需提供犬只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1.受理; | ||
|
养犬变更登记(养犬人信息变更登记)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公安局 |
10个工作日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
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
1.变更姓名、联系方式的,不需要材料,只需提出申请。2.变更地址的,需按照养犬登记的规定提供养犬固定住所的地址信息或者相应的材料。 |
1.受理; | ||||
|
养犬注销登记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公安局 |
10个工作日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再饲养的;(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
提出申请,提供能证明转让和犬只送交收容场所的相关材料。犬只死亡和注销的不需要材料。 |
1.受理; | ||||
|
2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1.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非监护人的持证人偕行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办理边境通行证偕行意见书。 |
1.申请; | ||
|
2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区县级 |
市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1.申请书(含遗失情况说明);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损坏、超过有效期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1.申请;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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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
确认事项 |
法定依据 |
确认条件 |
确认程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
1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二条。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1.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申请人、监护人);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九条。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申请人、监护人)。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九条。 |
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申请人、监护人)。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2 |
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申领 |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1.申请;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居住证签注 |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1.申请;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居住证换领 |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1.申请;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区县公安机关 | ||
|
居住证补领 |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2 |
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地址变更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
1.申请;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3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
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向市内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证件。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1.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监护人);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
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向市内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证件。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监护人)。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
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向市内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证件。 |
1.区县公安局初审; |
1.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申请)。 |
15个工作日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通办点 |
区县公安局确认。 |
1.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3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4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信息证明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1.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户口居民办理社会事务因没有居民户口簿,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可以向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或者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登录认证后申请办理; |
1.申请; |
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3.监护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 |
1.窗口: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应当向办理该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等.;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应提供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开具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含迁出或迁入)情况证明的,应当向办理该办理该次户口迁出或迁入登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 |
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4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向办理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 |
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向曾经登记过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 |
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居民户口簿换补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
本市户口居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或补领。其中,非本户户主申请的,应经户主签字同意。 |
1.申请; |
1.申请书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的,应当由户主签字同意;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准予迁入证明换补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
1.申请; |
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应提供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丢失的,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户口迁移证换补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迁移证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迁移证》。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5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更正出生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出生地差错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地项目更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更正籍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籍贯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5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户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需要变更家庭户户主的,应当由户主决定或者经同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商定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新户主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变更与户主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本市户口居民因与本人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血亲或姻亲等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手续,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曾用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本市户口居民因发现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没有登记或者与户口上登记的曾用名不一致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宗教信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年满18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需要在户口上登记信仰宗教或者发现户口登记的宗教信仰有误或不愿在户口上登记宗教信仰的,可由本人、户主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本人签字的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文化程度发生变化或者户口上登记文化程度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更正婚姻状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户口上登记的婚姻状况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5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兵役状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退出现役或服预备役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凭军队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按照未服兵役的不填兵役状况的规定,对申请兵役状况登记为“未服兵役”的,不予受理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变更身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年满16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因身高发生变化或者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还没有登记身高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按照国家法定计量厘米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血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上登记的血液类型有误或者需要登记血液类型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液类型检测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服务处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上登记的服务处所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变更职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所从事的职业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上登记的职业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5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在本市登记过户口的人员,发现本人户口跨区县(市)迁来我市某区县(市)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对于世居本区县(市)的,本户口登记项目应为“久居”。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变更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在本市登记过户口的人员,发现本人户口迁来派出所管辖区之前在本区县(市)的户口详细地址及迁入时间、原因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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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本市户口居民因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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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姓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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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性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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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在职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本市户口的在职干部因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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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且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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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应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同意变更意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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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民族成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民族成份错报、误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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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口注销 |
国境内死亡注销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死亡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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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口注销 |
国境外死亡注销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死亡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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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有效判决书,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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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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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定居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五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香港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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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五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澳门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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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五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台湾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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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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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2.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有效证件或者澳门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核实出具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在澳门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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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口注销 |
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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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国籍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3.退出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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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国籍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
1.申请; |
1.申请书;2.外国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之一;3.丧失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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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国人收养注销户口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本市户口居民被外国人收养的,应当由送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等手续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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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发现有两个及以上户口的,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向违规或虚假的重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应写明违规、虚假的重复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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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户口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1.本市户口居民发现本人或监护人有违法违规、虚假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违规违规、虚假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应写明违法违规、虚假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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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军官注销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
1.从2021年8月1日起,本市户口居民被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担任军官的,应当在批准招录入伍一个月内,由本人、户主、父母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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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登记 |
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结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
1.申请; |
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 |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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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
1.申请; |
1.申请书; |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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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登记 |
国外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1.在国外和澳门、台湾结婚后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在婴儿回国入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 |
1.申请; |
1.父母签字申请书; |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国外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1.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是学生集体户口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
1.申请; |
1.申请书; |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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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政策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本市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落户的,可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迁出未落户未满1年的,当场办结;2.迁出未落户满1年以上的,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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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宣告死亡人员恢复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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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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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托养、供养)滞留的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申报户口的,应当由负责接收照料的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
1.申请; |
申请书需写明身份查询比对、发布寻亲公告等情况.;2.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3.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 |
15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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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本市户口居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年满五年,经动员不愿送民政部门的,可向收留人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在社区﹝村﹞集体户落户。 |
1.申请; |
申请书需说明私自收留人基本情况,收留妇女的时间、地点,使用姓名、年龄,智力等身体特征情况,以及是否查找其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 |
15个工作日;但按规定采集身份不明妇女的DNA血样、指纹比对,以及发布寻亲公告等时间不计算入内。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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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登记 |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无国籍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无国籍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原登记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4.在合法稳定住所出落户的,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8 |
户口登记 |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香港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香港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澳门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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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登记 |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当凭本市或落户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1.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凭本市或落户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2.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部门工作的,可在本市主城区的上级单位集体户或其城镇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确定其落户地。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军休干部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但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8 |
户口登记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户介绍信等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退役军人随调或随迁家属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
1.申请; |
1.申请书; |
1个工作日;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1.申请; |
1.申请书; |
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
|
9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无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规定:资格条件5.1。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规定: |
1.申请; |
1.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
20个工作日 |
市级公安机关 |
|
10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无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 |
1.申请;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
20个工作日 |
市级公安机关 |
附件3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
1 |
对典当行进行监督管理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是否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是否落实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报送备查。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
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是否如实登记报废机动车相关信息,是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
3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正)》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是否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如实登记,是否收购禁止收购的废旧金属。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
4 |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是否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如实登记,是否存在黄赌等违法犯罪行为。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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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进行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是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出版的出版物。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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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业进行监督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一)有无营业许可证照及其项目变更情况; |
实地核查 |
1次/月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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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配枪单位及配枪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枪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情况安全制度建设暨规范执行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1次/年 |
市级、区县级公安机关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