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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卫生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渝卫委办2020-144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0年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卫生监督实施细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方式,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及内容,细化抽查方式及程序,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营造良好的卫生健康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联合抽查原则。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积极主动与其他执法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根据工作和业务范围,做好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做好联合抽查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医疗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取全区约5%的基层医疗机构(详见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双随机名单,下同)。

2.监督检查内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研究项目)、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取辖区5%的基层医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控制措施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查辖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住宿场所27户、沐浴场所20户、美容美发场所38户、影剧院5户。

2.监督检查内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查城区城市集中式供水水厂4户、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1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3户。

2.监督检查内容。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和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五)学校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至少抽取辖区内中小学校、高校总数的18.8%。

2.监督检查内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六)计划生育监督

1.抽检对象。抽取辖区内12.8%的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2.检查内容。(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七)放射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取全区16.7%的放射诊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八)职业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取辖区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从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检查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10-15家(以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为主)。

2.监督检查内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等。

(九)餐饮具消毒卫生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抽取辖区所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的出厂餐饮具。

2.监督检查内容。(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2)消毒后出厂的餐饮具。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检测项目: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四、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监督抽查,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填报抽查信息;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现场快速检测。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医疗机构消毒与灭菌效果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等监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做好业务指导。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应在3-11月完成全部随机抽查工作,并完成结果上报。

(二)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门户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联合抽查机制。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为提高执法效能,避免重复检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实际,各相关单位应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如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抽查。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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