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48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4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与辐射类。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设施使用或运营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周边环境,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按照《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梁平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环发〔2026〕10号)要求,对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核与辐射、环境风险等领域排污(监管)单位以“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基本手段和方式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污染防治攻坚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聚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质异常超标、固危废非法倾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聚焦化工园区、核与辐射等重点环境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三)线索核查。根据信访投诉、有奖举报、转办交办、网络舆情、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依法实施的检查。
(四)即时检查。因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隐患和企业申请等情况实施的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做好市级与区县级、执法与监督、计划与触发、多部门等维度检查任务的统筹,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检查。其中专项检查计划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严控执法频次。采取“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同一企业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的企业,原则上30日内不得再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开展的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三)规范标准程序。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程序和审批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码,做到无审批不检查,无码不检查,规范使用“执法+监督”系统,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为导向,大力推行无感式、穿透式检查。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装备使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对于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结合国家和市、区实际工作安排及时调整本计划。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