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0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8-28

梁平区石安镇“2022.6.28”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8日上午11:45分许,梁平区石安镇龙湾社区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梁平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石安镇“2022.6.28”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事发前,石安镇龙湾社区接群众多次反映:石安镇北街大桥十字路口右转弯公路边缘未硬化,下雨天道路泥泞,由于该位置处于交通要道,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2022年6月13日,石安镇龙湾社区书记兼主任李*平向石安镇政府反映上述情况,石安镇政府安排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兼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工作人员旷*章牵头到现场核实,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石安镇政府决定由龙湾社区牵头对该处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工程款到龙湾社区,并安排旷*章与龙湾社区一起具体经办工程有关工作。

        (二)承揽人基本情况。高*,男,51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系重庆市梁平区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在石安镇的负责人,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工程承揽情况。石安镇政府同意对北街大桥十字路口右转弯处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后,龙湾社区于6月15日召开两委专职干部会议,决定由高*负责该工程的具体施工。会后,石安镇龙湾社区安排综治专干李*与高*到现场进行工程测量,经核算工程所需资金为6131.25元。随后,李*平和旷*章二人就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要求和安全责任等事宜向高*进行口头交代后,便让高*尽快进行施工。6月29日,龙湾社区和高*在事故发生后补签了《石安镇龙湾社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承揽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工程地点:石安镇龙湾社区北街大桥十字路口;工程范围:硬化坑洼路肩面积15平方米、厚度0.2米,单价为600元/立方米;硬化人行道长35米、宽1.5米、厚0.15米,单价为550元/立方米,工程总价6131.25元;承揽方式:包工包料。

        (四)施工进展情况。2022年6月18日左右,高*安排工人开始对石安镇龙湾社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进行施工,主要是进行混凝土硬化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除草、路面平整、砌砖等,硬化准备工作施工时间约三、四天。由于持续下雨,直到2022年6月28日该工程才开始进行混凝土硬化施工。

        (五)属地政府履职情况。石安镇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属地单位,印发了领导班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分工文件,制定了《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2022年1-6月,该单位召开5次建筑安全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建设领域共开展安全检查18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9个,出动200余人次开展“农村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目前共完成880余栋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6月28日上午6点左右,高*安排陈*武、谭*平、彭*海和龙*明4人对事发工程进行硬化作业,具体工作流程是:高*安排车辆将已经搅拌好的混凝土熟料倾倒在地面上,陈*武和彭*海用耙锄将倾倒在地面上的混凝土进行初步铺平,谭*平再用振动棒将初步铺平的混凝土进行振动压实,最后由龙*明和谭*平二人用铁板将混凝土进行最终的抹平工作。在高*的现场指挥下,4人先将人行道进行了硬化。当日上午11点45分左右,4人正在对路肩进行硬化作业,由于振动棒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供电的插座拖移到作业的混凝土上,龙*明便用未带绝缘手套的双手拾取插座并甩到旁边的花台上,然后他又将插座的导线整理了几下,在整理过程中突然笔直的向后倒地,其余3人立即呼叫,但龙*明没有任何反应。

        (二)事故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事发后,作业工人和周边群众立即将龙*明抬到附近阴凉处,高*对龙*明进行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石安镇卫生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对龙*明进行检查和抢救后宣布其死亡。高*向石安镇政府进行了报告,石安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目前,死者善后赔偿协议已达成,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现场勘验情况。接报后,区应急局联合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区住房城乡建委、石安镇政府、梁平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事故现场有一根电源线长约1.5米的振动棒,振动棒电源线连接在事发的插座上,该插座的导线为临时电源线,采用两根单芯(塑料线BV-4)绑扎在一起,导线长48.6米,其中距离插座1.2米位置的导线有一根破损致铜芯裸露,导线另一端无插头,破皮后通过地面敷设直接插入事故现场附近木材加工厂(龙湾社区书记李*平家开设)的插座进行接电,事发的插座前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三、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龙*明,男,60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4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合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和梁平供电分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龙*明在未带绝缘手套、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擅自移动带电的插座和整理导线时,不慎触碰裸露的铜芯导致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事发施工现场使用插座和不合格的导线从木材加工厂搭接临时电源不规范,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2.施工作业前,未对导线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导线有破损铜芯裸露的事故隐患。

        3.高*未对龙*明等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高*未向龙*明等作业人员发放绝缘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和使用。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龙*明,事发作业工人,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2.3条第1项“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臵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和第4项“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的规定,在未带绝缘手套、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擅自移动带电的插座和整理导线,不慎触碰导线裸露的铜芯,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不再追究其责任。

        2.高*,以个人名义承揽事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事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插座和不合格的导线搭接临时电源不规范,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对事发的导线进行检查,未发现导线有破损铜芯裸露的事故隐患;未对龙*明等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向龙*明等作业人员提供绝缘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4条“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2.3条第1项“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旷*章,石安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兼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工作人员,事发工程具体经办人员。仅对事发工程开展过一次安全检查,但无现场检查方案和影像资料加以佐证,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也无佐证资料,对事发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建议由石安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4.李*平,石安镇龙湾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事发工程业主单位负责人兼具体经办人员。未对事发工程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高*在施工中从自家木材加工厂违规搭接临时电源的事故隐患,建议由石安镇党委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石安镇政府,作为事发属地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事发工程作为政府应急抢险工程,石安镇政府仅开展过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也无佐证资料;况且该事故发生在我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期间,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另外,今年以来该单位对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过处罚,仅提出整改要求,且无整改是否到位的佐证资料;《建筑安全现场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部分文书只有检查内容或只提出工作要求,没有检查结果。建议责成石安镇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针对不同岗位的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开展培训,禁止以会代训、以安全提醒代替安全培训;二是要依法依规及时向作业人员发放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佩戴和使用,避免因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三是要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每次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对各类设施设备、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事故发生。

        (二)严格履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尽职履职,一是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利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契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执法,确保“十五条硬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全力保障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态势良好。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