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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6.6”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6日20时54分左右,何*吸食毒品后驾驶渝A*****3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96公里+750米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2年7月4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A*****3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何*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6.6”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A*****3车辆: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鑫源牌JKC***********BEV,车架号:LA9***********458,发动机号:J10******074,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365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857。经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樊*,实际所有人:何*2021年7月,何*委托樊*购买该车并以樊*的名义上户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何*,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现年53周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坝子巷*号,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前因交通违法被扣12分,驾驶证已被扣留)。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技术鉴字〔2022〕T5—13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96公里+750米路段,平直道路,宽15.15米,双向四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6月6日,何*吸食毒品后驾驶渝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梁平城区沿国道243线往重庆市方向行驶。当日20时54分许,何*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96公里+750米路段时,与行人朱*国发生碰撞,造成朱*国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肇事司机何*立即拨打120和110电话,120救护车到现场后立即对朱*国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后当场宣布其死亡。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车辆正常通行。

目前,死者遗体已安葬,何*已垫付死者丧葬费用,后期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金额进行赔偿后由何*额外再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国,男,汉族,30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顺安村*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已支付丧葬费用,其余经济损失暂无法确定。

四、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成因鉴字〔2022〕第102号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补正函和事故调查组实际调查显示:何*于2022年6月2日吸食毒品后在驾驶证被依法被扣留的情况下再于2022年6月6日驾驶渝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当日夜间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没有严格控制车速,没有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情况,操作不当,致车头左侧与在左侧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朱*国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当事人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朱*国患有精神疾病且有智力障碍,其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造成其本人在事故路段通行过程中与何*驾驶的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朱*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何*,渝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吸食毒品后且在驾驶证被依法拘留、记分达到12分及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渝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夜间在事故路段通行时,在未察明前方道路情况下盲目冒险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逮捕。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5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5次,检查客运场站40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13%、挂车检验率96.24%;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5126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812人。经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行业部门要加强宣传警示教育工作。交巡警部门要加大对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驾驶宣传警示教育工作,使广大驾驶员在思想上筑牢安全驾驶防线,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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