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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1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梁平区安胜镇井坝村“6.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69日,江某某雇用作业工人方某某并与其一同到安胜镇井坝村7砍伐树木,上午930分许,方某某在伐木过程中被倒下的树木砸伤致死。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安胜镇井坝村“6.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伐木承揽人情况。江某某男,5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村。持有《残疾人证》,发证机关: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自2019年以来一直在区内各地承揽树木砍伐业务,并将砍伐的树木销售给区内各木材加工厂。未参与过与伐木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取得与伐木相关的资格证书。20211228日,登记注册了经营名称为“梁平区***木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经调查,该工厂无固定的木材加工场所,未实际从事木材加工业务。

2.被雇用工人情况。方某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5组,未参与过与伐木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取得与伐木相关的资格证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作业工人雇用情况。

2020-2022年期间,江某某长期以个人名义雇用方某某、罗某1罗某2李某某等工人为其从事树木砍伐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量按“天”给他们支付工钱。2023年以来,江某某仅雇用方某某一人为其从事树木砍伐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量的不同,按照200/天或者300/天的标准给方某某支付工钱一般都是在工作完成的当天用现金支付,事发当天预计支付给方某某的工钱在200-300元之间。202210月,江某某为方某某购买了一份299元的《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从20221028日至20231028日。

)砍伐的树木情况。

砸中方某某的树木是一颗刺桐树,该树树干底部横截面长约45cm,宽约40cm,树干粗壮,枝丫茂盛,树干底部已被锯断,整棵树倒在地面上。该树原为安胜井坝7村民杨某某所有,202368日,江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将包括该树在内的10余颗树木以900元的价格购买。

)相关许可办理情况。

经调查,事发当天江某某方某某安胜井坝7采伐的地块属于村民杨某某自家园场地,不属于林管林地,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死者尸体检验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方某某进行了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方某某死亡原因属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69日早上630分许,江某某驾驶渝FH0203小型货车方某某一同前往安胜镇井坝村7(树木砍伐地),740分许,两人相互配合开始进行伐木作业。他们先后砍伐了几棵千丈树和洋槐树,其后开始砍伐刺桐树。当砍伐至出事那颗刺桐树时,其操作方法为:通过竹竿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该刺桐树上端的枝丫处并系紧,将绳子的另一端绑在间隔较远的一颗梨树上,方某某站在这两颗树间水泥混凝土公路的内侧用手拖拽绳子给刺桐树施加拉力。江某某用油锯先将刺桐树朝方某某那一侧的树干基部切割出一个三角型木楔后,向方某某发出“树要倒了”的警示信息,在得到方某某的应答后,江某某从反方向锯断树干,刺桐树瞬间倒下,方某某因避让不及时被倒下的刺桐树砸中头部倒在公路外侧的斜坡上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江某某立即对方某某展开救援并四处呼救,他用油锯将树木锯断,把方某某从树底下救了出来,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住在附近的村民熊某某听见呼救声后也赶来救援。“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对方某某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

安胜镇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安胜镇政府组织当事双方就死者的善后赔偿事宜进行了5次协商,因双方就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和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截止202373日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尚未火化,现存放于区殡仪馆。

三、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方某某,男,57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5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因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无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江某某方某某在砍伐刺桐树时,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2.4项“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的规定,相互间配合不力,江某某将树木砍伐放倒时,方某某仍在树木倾倒的危险区内,未及时从该区域撤离,导致其被倒下的树木砸中头部死亡,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伐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江某某方某某违反《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8项“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服、防护靴(鞋)等个体防护用品”的规定,在本次伐木作业现场均未佩戴安全帽。

2.伐木工无证上岗。江某某违反《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7“伐木工应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并经过实际伐木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才能进行伐木作业”的规定,长期以来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件的情况下从事伐木作业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江某某梁平区***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安胜镇井坝7树木砍伐承揽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7项和第4.2.4项的规定,无证从事树木砍伐作业,在方某某仍在树木倾倒危险区内时将树木砍伐放倒,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方某某,安胜镇井坝7树木砍伐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8项的规定,在伐木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江某某砍伐树木时站在树木倾倒的危险方向用力拖拽绳子,冒险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安胜镇人民政府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建议责成安胜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一方平安,提出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伐木工人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长期从事伐木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定标语、播放警示视频等方式,为伐木工人讲解伐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他们知道伐木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提高广大伐木工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伐木工人安全技能。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木材砍伐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培训学习《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提高他们自身的安全技能水平;强化安全理念宣传教育,让其牢记“安全帽”就是“保护罩”的理念,确保砍伐作业现场正确佩戴和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三)强化日常监管,夯实伐木作业安全基础。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针,全方位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强化对伐木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冒险蛮干、不戴安全帽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伐木作业现场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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