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G5515张南高速梁平“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11434分许,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撞击前方同车道停驶的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内1名乘车人死亡、3名乘车人受伤。

20231020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200120230000024号)认定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廖*和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义均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等单位参加的G5515张南高速梁平“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规驾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QJ5***号,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3XXY-BG,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1LE108302,发动机号码:BF03216222,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廖*,检验有效期至20244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342280000082702

2.S85***号,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78JBY,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JE163596,发动机号码:UJ32020153,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义,检验有效期至20255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351300000098589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QJ5***号车辆驾驶员廖*,男,土家族,198114日出生,现年42周岁,身份证号:4228**********421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稻池村水井湾组*号,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314日至长期。

2.S85***号车辆驾驶员李*义,男,汉族,19791227日出生,现年43周岁,身份证号:5130**********671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镇奚家坝村8*号,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4 1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1011434分许,廖*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时,恰遇由李*义驾驶的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停驶在前方同车道内,廖*避让不及导致其车撞击川S85***号车辆尾部,造成川S85***号车辆内1名乘车人死亡、3名乘车人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与路过车辆、川S85***号车辆的驾乘人员积极进行自救。接警后,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正常通行。“120”救护车赶往现场后,积极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送医救治,但川S85***号车辆后排的1名乘车人因伤势过重在事故现场死亡。

目前,廖*、李*义、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3名受伤乘车人尚未达成事故赔偿事宜,仅由川S85***号车辆驾驶员李*义垫付了7000余元的检查费。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下行方向429Km+378m路段,左右两侧行车道宽均为3.8m,应急车道宽2.5m,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余车辆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60km/h,事发路段平直,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阴,路面潮湿,行车视距良好。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1070、第107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0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应处于停驶状态。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56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77.15km/h~79.05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1.死者:余*锐,男,汉族,199233日出生,现年31周岁,身份证号:5130**********843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5*号。

2.伤者:何*,女,汉族,19721216日出生,现年50周岁,身份证号:5130**********8083,户第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五通庙村6*号。

3.伤者:吕*雪,女,汉族,199214日出生,现年31周岁,身份证号:5130**********652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冠子山村3*号。

4.伤者:谢*琼,女,汉族,19531216日出生,现年69周岁,身份证号:5130**********614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锣鼓堂村11*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相关当事人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一)廖*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李*义驾驶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内停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驾驶鄂QJ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31020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对廖*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2.*义,驾驶川S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内停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31020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对李*义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126日,重庆市交通局对李*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制定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1-9月,该单位共开展超速专项整治 60起、酒驾专项整治71 起、日常检查专项整治 624 起、联合交通执法部门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22起;共查处简易程序交通违法行为2908起、一般程序交通违法行为142 起,非现场违法行为查处41013起;共检查登记客运车辆843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203辆、货运车辆12001辆、面包车407辆、其他车辆553辆。经查,暂未发现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按执法计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路政专项巡查、一路三方联合巡查等工作。20231-9月,该单位共开展专项检查87次、常态检查185余次,共检查营运车辆3136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97起,查处非法营运案件共计33起。其中,非法巡游出租汽车案件24起,网络预约出租车案件7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件2起。另外,该单位共开展路政联合巡查12次,专项巡查28次,共发现路面隐患46处,全部函告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整改。经查,暂未发现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逢岁末年初,上道行驶的车辆体量增大,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交警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还要采取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节假日集中宣传等方式加大道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从根本上提高驾驶人的安全理念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二)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小型轿车、面包车等车辆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巡游揽客等非法营运行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让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从思想上拒绝非法营运、从行动上远离非法营运;还可以设置有奖举报,依托群众对非法营运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G5515张南高速梁平“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