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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2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区袁驿镇12·1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2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区袁驿镇12·1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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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0553分许,胡*文驾驶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梁平区袁驿镇国道东路39号门前路段与周*兵驾驶的渝D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5126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4000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胡*文与渝D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周*兵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文不服该认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202536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000096),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委、长寿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袁驿镇12·1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组名义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区袁驿镇12·1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D19***号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XVG****,车辆识别代号:LZFF25W47JD013***,发动机号:18A00221***,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5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50010000560***20185月,*文在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购买此车并挂靠在该公司从事货物运输

2.D01***,车辆类型: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豪爵牌HJ125T***,车架号:LC6TCJ7F0J***, 发动机号:NX234***,车辆所有人:周*兵,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89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9月,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文,D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非中共党员,现年51岁,身份证号:512224**********1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持“B2E”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27****,初次领证日期:20021113日,有效期至2034424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2224**********16,有效期至202677事发后,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胡*文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2.*兵,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男,汉族,殁年50岁,身份证号:512224**********7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9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7H****,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号,法定代表人:李*清,经营范围主要为道路货物运输,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500****号,有效期至2028123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41218日,胡*文驾驶D1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8线由七星镇往碧山镇方向行驶。当日553分许胡*文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区袁驿镇国道东路39号门前路段时,与对向周*兵驾驶左转横穿道路中间实线的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右侧路外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周*兵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及行道树、路灯杆等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事发后,D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胡*文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对周*兵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辖区交巡警大队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确保事发路段的畅通。

(三)善后处理情况。目前,胡*文垫付5.7万元丧葬费和事故发生地造成的损失赔偿4000元,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国道东路39号门前路段,弯道,道路宽10米,弯道半径R42.96米,双向二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该路段限速30km/h

(五)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0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效能不良。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5T1-00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5V-00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42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兵,身份证:512224**********7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胡*文垫付5.7万元丧葬费和事故发生地造成的损失赔偿4000元,因死者家属正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故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一)当事人胡*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限速的事故路段超速行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与周*兵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路旁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当事人胡*文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当事人周*兵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在左转弯横穿道路过程中与胡*文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周*兵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文,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路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限速的事故路段超速行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537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5055002900101919号),对胡*文进行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7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2.*兵,渝D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丧生,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现场检查,渝D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技术档案不完善,事故记录空白。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41-11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11次,检查客运场站44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50家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7.04%、挂车检验率96.18%;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543人。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该中心按照《2024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计划》的文件要求,2024年共计检查指导企业233家次,发现问题596个,已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一是开展货运执法检查,2024年共计开展检查370余次,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300余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60余次。二是加大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2024年共计检查辖区内企业432家次,发现隐患58处,均已整改完毕。三是针对超限运输治理,2024年固定治超点共计检测车辆22.04万车次,检测出超限运输车辆111.92万车次,查处车辆超限运输207件。2024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查处货运违法案件377件,罚款104.38万元,其中危险品运输案件20件,罚款29.5万元。经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要加强联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车辆驾驶员摒弃交通违法陋习,安全守法出行,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务必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完善车辆技术档案。要持续加强培训教育力度,时刻提醒并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严禁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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