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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1-00008 [ 发文字号 ] 梁平安办发〔2020〕102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重庆市梁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梁平安办发〔2020102



重庆市梁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重庆市梁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重庆市梁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重庆市梁平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重庆市梁平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重庆市梁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7.《重庆市梁平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梁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28





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

预案版本号: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办

发布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2.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3 预防准备

3.4 预警分级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条件

4.4 启动程序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4.7 后期处置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供电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经费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5.13 其他保障

6 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地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梁平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城市内涝、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见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双桂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在区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涉及防汛抗旱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旱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并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区政府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2)。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对灾害性天气,由区气象局提前及时作出预报,区气象局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和区政务信息中心。

每年51日至930日,是国家规定的汛期,汛期内,各雨量、水位、水文观测站要加强监测,水文部门及时将和林、荫平、黄桥、新盛水文站的重要水情信息1小时内上报区防办和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30分钟内将辖区内临河场镇的重要水情信息上报区防办。(警戒水位、保证水位见附件6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区水利局。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水利局、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并按规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 预防准备。

3.3.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区防汛抗旱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建立“三化一卡”,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城市排水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城市内涝、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

按照乡镇(街道)自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的机构设置、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准备、队伍组建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内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七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4.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

  2. 梁平气象局预报未来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6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特大干旱)。

  5. 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2重大(Ⅱ级、橙色)

  1.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1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或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 梁平气象局预报未来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

  3. 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5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4.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41%~50%,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严重干旱)。

  5. 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重大(Ⅱ级、橙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3较大(Ⅲ级、黄色)。

  1.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 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

  3. 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下。

  4.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40%,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中度干旱)。

  5. 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较大(Ⅲ级、黄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4一般(Ⅳ级、蓝色)。

  1.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 梁平气象局预报未来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或6个以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 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4.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且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

  5. 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一般(Ⅳ级、蓝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5.1 会商研判。

级预警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区长启动发布程序,Ⅱ级预警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区防指指挥长启动发布程序,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启动发布程序、Ⅳ级预警由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启动发布程序。

3.5.2 预警发布。

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防指发布;发布Ⅱ级以上预警的,应及时上报市防指,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3.6.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部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

气象、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道路、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术语见附件3)。

  2. 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3.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

  4. 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6. 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7. 全区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8. 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3.2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 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3. 3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4. 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 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中型水库、区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7. 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8. 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3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 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 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4. 洪水可能造成区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 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

  7. 12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46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8. 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4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 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1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 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

  4. 洪水可能造成乡镇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3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下。

  6. 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或场镇堤防发生大垮塌。

  7. 3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8. 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报经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5 响应措施。

4.5.1 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区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到市防指和市政府,在市防指的领导下,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 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 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 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 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 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 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 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 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 商请驻地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 视情请求重庆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 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2 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常务副指挥长进行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发布响应指令。区防办通知宣传、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电力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赶赴现场。

  2. 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3. 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以及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行业部门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天然气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4. 实施现场管控。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5. 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请求调集市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6. 应急保障。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国资、通信管理、电力、燃气、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7. 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现场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 做好上级对接。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接重庆市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况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9. 军地协调联动。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5.3 级应急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所属行业类别由相关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调整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响应。

4.7 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 社会救助。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区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7.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5.4 物资保障。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8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9 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10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5.11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5.13 其他保障。

供气、供水等相关单位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工作,保证抢险救灾需求。

6 培训与演练。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1-2年举行1次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应急演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各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单位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应急抢险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梁平府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洪旱灾害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3.名词术语解释

4.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6.区重点防洪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一览表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区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参与拟定全区防汛抗旱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人武部、区气象局、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梁平供电分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委: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区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配合防汛抗旱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区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区因洪旱灾害引发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城市排涝等有关工作,为建筑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支撑。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区河道内的河闸日常管理,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防汛抗旱处置,配合参与城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水毁市政设施的修复。

区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国、省、县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指导受灾群众开展农业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等物资调配,防汛抗旱农业机具的维修和调配。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跨区等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规划、应急预案;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骨干队伍,参加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与救援;协调驻永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负责组织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区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负责参与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梁平供电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电信梁平分公司、移动梁平分公司、联通梁平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保障。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汛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洪旱灾害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6.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7.重点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8.一般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附件4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

3.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I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IV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区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附件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区委网信办

53221125

区发展改革委

53222132

区教委

53239901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区公安局

53242084

区民政局

53222159

区财政局

53366580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3222175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区住房城乡建委

53222321

区城市管理局

53224458

区交通局

53222141

区水利局

53222454

区农业农村委

53222112

区商务委

53222115

区文化旅游委

53228200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区应急局

53222701

区国资委

53251561

区人武部

87422410

区气象局

53252682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

53222818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9119

梁平供电分公司

53251531



附件6

区重点防洪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一览表

重点乡镇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重点乡镇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礼让场镇断面

439.58

440.58

屏锦镇七桥场镇断面

454.23

454.73

仁贤街道场镇

437.51

438.51

荫平镇场镇断面

421.15

422.15

云龙场镇断面

418.76

419.76

聚奎镇场镇断面

438.73

439.73

金带街道场镇

436.16

437.16

回龙镇场镇断面

409.38

409.88

合兴街道场镇

443.62

444.62













重庆市梁平区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现状

1.6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7 险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区地指工作职责

2.3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职责

2.4 区地指办公室工作职责

3预警与监测

    3.1 预防

3.2 预警和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3.3 灾(险)情报告

3.4 出警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4.2 处置措施

4.3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5.5新闻通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6.3 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制度保障

6.6责任追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7.2预案培训

7.3预案演练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预案颁布实施

8.3预案管理

8.4预案修订

8.5奖励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警体系,尽量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险情)应对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质灾害(险情)。

1.5 现状

我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89处,其中原有地质灾害点391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4处,销号6处。危及25741052710905间住房安全,潜在经济损失约22517万元。其中滑坡290处、崩塌90处、不稳定斜坡3处、泥石流1处、地面塌陷5处。按照威胁程度划分,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占0.8%,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74处,占19.0%,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312处,占80.2%

1.6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当出现地质灾害(中型)级(险情)时,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结束后,中型及其以下由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特大型、大型按照上级工作组要求,决定响应和终止。

1.7 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分级表

分级损失

特大型

(红色、Ⅰ级)

(橙色、Ⅱ级)

(黄色、Ⅲ级)

(蓝色、Ⅳ级)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100万元

因灾死亡人数

30

10人、<30

3人、<10

3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分级损失

特大型

(红色、级)

(橙色、级)

(黄色、级)

(蓝色、级)

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00万元

5000万元

10000万元

500万元

5000万元

500万元

需搬迁转移人数

1000

500人、

1000

100人、

500

100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在区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型(级)及以下地质灾害(险情)应对工作和组织协调,主动配合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指挥部的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委军民融合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区人武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详见附件1)。

2.2 区地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指导、统筹、协调全区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地震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3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工作和抢险救援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制定本辖区地质灾害(险情)防治救援预案,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当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及时向区地指报告,并负责善后和维稳工作。

2.4 区地指办公室工作职责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研究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应急抢险力量,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质灾害(险情)有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向区政府报告救援工作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区级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3预警与监测

3.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并按照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完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全区所有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且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点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责任人,并制定单点防灾预案;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重大隐患点,在专家或者专业队伍指导下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3.2 预警和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级,大型地质灾害为级,中型地质灾害为级,小型地质灾害为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级(红色)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塌岸和泥石流的概率很大

级(橙色)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塌岸和泥石流的概率大

级(黄色)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塌岸和泥石流的概率较大

级(蓝色)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塌岸和泥石流的可能性不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特大型(级)预警红色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地质灾害大型(级)预警橙色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地质灾害中型(级)预警黄色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小型(级)预警蓝色

3.3 灾(险)情报告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30分钟内如实向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险情,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险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地质灾害(险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主要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3.4 出警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核实(险情)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段等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4.1.1级预警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高度关注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2级预警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3级预警和级预警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1.4未达到预警级别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未作预报,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 处置措施

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救援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救援情况迅速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区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地指办,办公室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技术专家及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区地指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除严格执行级抢险救援应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即通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将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随时报送区地指。情况危急时区地指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负责,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级应急抢险救援程序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迅速汇总受况及处置情况,区政府在1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值班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市、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后,区地指严格执行级应急抢险救援处置程序。

4.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区地指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交通干线的正常运行。

5.2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困难救助、救灾捐赠,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区地指办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的理赔工作。

5.4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组在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险情)调查和灾后评估工作,明确地质灾害(险情)引发原因和灾后损失,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中型及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调查和评估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上报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调查和评估报告结果及时向区政府、纪(监)委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5新闻通报

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地质灾害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6.2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建立由区地指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警察、民兵、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区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6.3 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好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求。

6.4 经费保

区财政局应足额计提地灾防治、抢险救援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援和善后需要。

6.5制度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协调监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与区气象局密切配合加快完善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制度。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6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区地指成员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培训、学习,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及时将评估报告报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4监督检查

区地指办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并解释。

8.2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3预案管理

各个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预案,报区地指办备案后印发实施。

8.4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险情)抢险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综合协调组职责:传达区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职责:配合特大型、大型地(险情)调查组工作,中型及其以下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划定成灾范围,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上级调查组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医疗救护组职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的技术支持。

治安秩序组职责:设置地质灾害(险情)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地灾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职责:为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员和重要财物等。

交通管制组职责: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道路交通,确保抢险救援道路通畅。

舆论引导组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和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善后处理组职责: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补偿、救济和安抚和房屋重建等工作。

附件2


区地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教委:负责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加强地震、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工作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力度。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况。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地震、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承担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积极参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评估、灾后重建。负责监视震情发展,采集,汇总震情和气象信息,判断及预测地震后续趋势,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或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长江干线以外航道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做好水利工程(在建)管护范围内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配合做好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后期维护、监管,做好洪水引发的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况调度,核实农业受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对外贸易地震和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封闭式(含独立运营)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地质灾害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震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地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地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团区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演练。

区武警中队:负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震、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梁平供电分公司:负责地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工作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附件4







重庆市梁平区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2.2 区森林火灾扑救组织体系图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镇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 火险信息预警与报告

3.1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3.2 火情报告

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 火情早期处置

4.1 火警接报

4.2 早期处理

5 预案启动及响应处置

5.1 预案启动

5.2 响应程序

5.3 现场处置措施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火案查处

6.3 火灾评估

6.4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5 工作总结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现状

我区森林资源较丰富,有百里竹海和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区林地面积579.77km2,占土地资源总面积的30.7%,其中森林面积481.10 k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83.1%。全区活立木总蓄积208.8m3,立竹量60682.5万株,森林覆盖率29.8%。森林多分布在东山、西山、中山,多是人工林,天然林较少,其中竹林的绝大多数分布在西山百里槽一带。

1.6 灾害分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为我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领导机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梁平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2.2 区森林火灾扑救组织体系图

区森防指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防灭火工作。(见附件1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在区森防指组织下开展防灭火工作。(见附件2

2.4 镇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村(居委会)成立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村社灾难信息员,在区森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 火险信息预警与报告

3.1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3.1.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全区各防灭火责任单位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工作安排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领导带班,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林区护林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违章用火行为。各类森林火灾灭火队伍作好扑火准备,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动。

3.1.2 橙色预警响应

全区各防灭火责任单位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值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区森防办、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及时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息通知各镇乡街道。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台观察员严密监视林区各种火情,同时增派护林员在入山路口和重点部位站岗设卡,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处于临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队伍在20分钟内集结出发。

3.1.3 红色预警响应

全区各防灭火责任单位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及时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林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林区护林员严密监控林区火情,林区及林缘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主要入山路口、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严防死守。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集中待命,接到扑火命令后,在1020分钟内集结出发。

3.2 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报告实行归口逐级上报原则,由区森防指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级党委、政府不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只能由同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各镇乡街道、区林业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区森防办。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区森防办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时抄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减灾委和区级有关部门。

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2)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派人员赶赴火场核实了解情况,并在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区森防办报告。

3)发生《火情报告》中规定的7类森林火灾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书面材料,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1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同时抄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减灾委和区级有关单位。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四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6)与其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7)需要重庆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火情早期处置

4.1 火警接报

境内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区森防办报告,或者拨打当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和119报警。经核实确为森林火灾后,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立即上报有关信息。

4.2 早期处理

区林业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区经营主体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森林火情发生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森防指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处置和扑救工作。

5 预案启动及响应处置

5.1 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启动本预案。

1)直接威胁镇乡街道、村、居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2)直接威胁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炸药仓库,输气、油、电等管道、线路重要设施安全的;

3)燃烧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4)省、市、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5.2 响应程序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森防指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2.1 Ⅳ级响应

5.2.1.1启动条件

  1.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 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同时发生两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2.1.2响应措施

  1. 区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预警监测,及时调度火情;

  2.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增援准备;

  3. 视情发布高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5.2.2 Ⅲ级响应

5.2.2.1启动条件

  1. 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发生在区县行政区域交接区,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区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上,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排除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需要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3. 协调驻梁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做好增援准备。

  4.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准备。

5.2.3 Ⅱ级响应

5.2.3.1启动条件

  1. 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36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通知市森防指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区森防指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保障工作。、

  3. 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梁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支援。

  4.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协调做好交通、通信保障及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 指导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7. 协调区级媒体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2.4 Ⅰ级响应

5.2.4.1启动条件

  1. 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7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2.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协调增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据、武警、民兵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 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县转移受威胁群众。

  3.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5.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3 现场处置措施

5.3.1 扑火指挥

1)统一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为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

2)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3)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扑火战区,设立战区指挥部,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扑火组织指挥。

4)武警部队独立指挥:在执行灭火任务时,武警部队设立相应的前线指挥部,在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5.3.3 扑火原则

1)扑火过程,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扑救为主、阻隔为辅等多种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2)扑火战术,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方式。

3)扑火力量,坚持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灭火应急队、区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民兵应急分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4)责任落实,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5.3.4 扑火安全

1)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2)全区各镇乡街道、林场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

3)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属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或由区森防指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3.5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林区青壮职工和机关干部、预备役民兵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主要领导提出请求,经区森防指指挥长同意实施跨镇乡扑火队伍增援。

2)跨区县增援力量组成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批后,可协调其他区县灭火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县支援扑火。

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

a.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调动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向调出的镇乡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或区应急管理局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或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b.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森防指协商驻梁部队和区武警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c.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由区政府决定;接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县增援命令,由区政府下达调动命令,区森防指组织实施。

5.4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火灾信息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新闻媒体到火灾现场,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经区减灾委批准同意,区森防指适时召开舆论引导会,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未经区减灾委批准,区属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和传递事故信息和现场视频及图片资料。

5.5 响应结束

当确认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危险状态得到彻底控制,区森防指报区减灾委批准,由区森防指宣布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区森防指应视情组织人员协助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开展生产恢复、环境保护、救援补偿、奖励表彰、保险理赔、慰问抚恤、矛盾纠纷化解等善后工作。

6.2 火案查处

区公安局、区林业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派出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肇事者。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查渎职、失职行为,提出追责建议。

6.3 火灾评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在火灾扑灭24小时内向区森防指书面报告火灾情况。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一般森林火灾的损失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区森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及时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损失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区森防办。

6.4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灾民,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修复和安居工程重建。

6.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防办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保持应急指挥平台、移动指挥车以及监控指挥系统技术状况良好。各级森林防灭火责任人、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联系电话必须保证随时畅通。

建立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机制;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送重要信息。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区、镇乡森林灭火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装备专兼职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足够的扑火梯队。

7.3 技术保障

区森防办要利用现有的指挥调度系统及时传输火场实时图像和区森防指领导的指示。区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成立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组,必要时请求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4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级森林防火扑火物资储备库随时保持充足的消防水泵、风力灭火机、油锯、扑火二号、三号工具、砍刀等工具,供扑火使用。各有灭火职责的单位要准备供灭火人员使用的砍刀、扑火二号工具、弯把锯、油锯、风力灭火机等扑火工具,并及时进行更新、维修和补充。

7.5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所需经费,按照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与演练

区森防指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5年定期对本预案组织一次修订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二)协调解决全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三)督导建立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检查;

(四)指导全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组建,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成员单位共同责任

(一)负责检查责任片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责任片镇乡街道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三)协助责任片镇乡街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规章制度,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四)监督责任片内森林防灭火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并经常深入责任片督促检查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监督责任片执行《梁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建立完善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应协同责任片镇乡街道组织好扑火救灾工作。

(六)积极配合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森林防灭火方面的问题,落实森林防灭火各项政策,参与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大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镇乡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市级补助区县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林区内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

区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接合部区域火灾预防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森防办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梁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做好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镇乡街道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森林火灾防扑技能训练,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梁平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3

森林火灾Ⅰ—Ⅳ级响应处置程序示意图

一、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需要重庆市支援的森林火灾,或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到火灾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区森防指指挥长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上级领导到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二、Ⅱ级响应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四小时或燃烧面积150亩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的军事管理区和革命纪念馆的森林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由指挥长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三、Ⅲ级响应

当火灾现场森林面积大或有住户及重要设施设备,火势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控制,由副指挥长带队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指挥长或其他副指挥长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四、Ⅳ级响应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地镇乡街道、林场(区林业局)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区林业局抓住扑救黄金时间快速施救,严格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并及时向区森防指报告,区森防指根据情况派人指导扑救工作。

附件4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区委网信办

53221125

区发展改革委

53221125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区公安局

53222412

区民政局

53222159

区财政局

53366580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3222175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区交通局

53222942

区水利局

53222454

区农业农村委

53222112

区商务委

53222125

区文化旅游委

53228200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区应急管理局

53252963

区林业局

53231119

区气象局

53221338

区人武部

87422410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

53222608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9666

梁平供电分公司

53251531





重庆市梁平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分析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附件1

3.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

4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经费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救护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减少非煤矿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Ι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Ш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共8座,其中:砂岩矿山1座,石灰岩矿山7座。

全区在用天然气井共41口,未用气井22口,其中:重庆气矿梁平采输气作业区天然气井57口,川东北天然气项目天然气井6口。

2.2 风险分析

全区非煤矿山行业有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企业。

露天矿山风险主要有:工作面或边坡坍塌伤人、边坡或帮上的岩石坠落伤人、运输车辆失控伤人、爆破事故伤人、破碎系统机械故障伤人、破碎系统电器故障触电伤人;停产矿山主要有:警戒不严,外来人员误入矿区后发生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

气井风险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因设备故障或操作程序不当发生天然气井喷或井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

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小组。

3.1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附件1

3.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

4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4.2 预警

4.2.1 预警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2 预警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收到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发现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

4.2.3 预警的方式

通过电话、传真、短信方式发布信息。

4.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封闭危险区域、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3)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镇乡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报告程序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3 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和各级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事故分为四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2 响应程序

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非煤矿山企业或镇乡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将事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如下应急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下达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令;

2)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灾害情况和救援需要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救援队伍、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和专家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履行各自的职责;

级、Ⅰ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区政府做好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3)镇乡人民政府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 处置措施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落实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

5.3.3 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镇乡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或关闭矿山等相关工作。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网络和通讯流畅。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7.2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配备,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7.3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咨询相关专家,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 队伍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应急有效的原则,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各非煤矿山企业组建的兼职救护队。

7.5 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演练,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企业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综合协调组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组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失踪人员,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警戒疏散组职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保护处置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舆论引导组职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后勤保障组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善后工作组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事故调查组职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中的电力、城镇燃气、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区域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管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涉嫌超层越界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事故区域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参与善后处理和协助事故调查,追捕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建立应急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实时监测数据。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工作。

附件3


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53312345

2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6999

3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4

区气象局

53221338

5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3222175

6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7

区民政局

53222159

8

区人力社保局

53222396

9

区应急管理局

53238078

10

区财政局

53366580

11

区交通局

53222942

12

区公安局

53222412

13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14

区商务委

53222115

15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16

区市场监管局

53253226

附件4


各乡镇通讯录


乡镇

联系电话

乡镇

联系电话

蟠龙镇

53650001

铁门乡

53370142

回龙镇

53518501

屏锦镇

5339999

星桥镇

53686030

龙门镇

53662001

明达镇

53438002

新盛镇

53664101

碧山镇

53630121

虎城镇

53654101

紫照乡

53316221

福禄镇

53312101

曲水镇

53360008





















重庆市梁平区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全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分析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见附件1

3.2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应急结束

6 信息公开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事故调查

7.3 总结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队伍保障

8.5 经费保障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备案

9.5 预案实施、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协调联动、运转有序、灵敏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快速、科学、有效处置煤矿事故和重大险情,防止事故和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应急条例》《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煤矿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煤矿事故风险、减少煤矿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煤矿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煤矿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Ι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Ш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Ⅳ级):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全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煤炭生产企业1家,即重庆邵新煤化有限公司邵新煤矿。生产矿井1对,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随着服务年限的不断增加,逐渐显现出矿井通风系统、运输路线长,开采水平深,矿压、涌水量、煤层瓦斯含量持续增长,井下生产点多面广,单班入井人数多等几个阻碍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外加主采煤层厚度薄等因素,进一步机械化改造升级难度非常大。

2.2 风险分析

序号

事故类别

可能性

严重程度

风险等级

1

坍塌

可能

严重

较大风险

2

物体打击

可能

不严重

一般风险

3

高处坠落

可能

不严重

一般风险

4

爆破事故

可能

严重

较大风险

5

机械伤害

可能

不严重

一般风险

6

车辆伤害

可能

不严重

一般风险

7

火灾

可能

严重

较大风险

8

触电

可能

不严重

一般风险

3 组织指挥体系

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小组。

3.1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见附件1

3.2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预警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收到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通过煤矿信息监控平台监测结果、报警设施发出的报警信号、数据分析的不正常状况,有导致事故发生征兆的;

3)发现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4)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

4.1.2预警分级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4.2 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与接收

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为信息统一接收和报告单位。接到煤矿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程序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4.2.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和各级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事故分为四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2 响应程序

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绍新煤矿或袁驿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将事故向区应急局报告。

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如下应急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下达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令;

2)指挥部根据灾害情况和救援需要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救援队伍、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和专家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履行各自的职责。

级、Ⅰ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区政府做好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先期处置

1)绍新煤矿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绍兴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煤矿事故应对工作。

3)袁驿镇人民政府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处置措施

袁驿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

5.3.3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由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难遇险人员全部施救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6 信息公开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全面收集和掌握事故与处置信息,了解和研判社会舆情。经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发布事故或险情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袁驿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或关闭矿山等相关工作。

7.2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7.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和袁驿镇人民政府24小时应急值守,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通讯和电力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指挥部汇报。

8.2 物资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绍新煤矿负责配备,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8.3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咨询相关专家,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4 队伍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应急有效的原则,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绍新煤矿组建的兼职救护队。

8.5 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绍新煤矿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袁驿镇人民政府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努力提高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2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9.3 预案修订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绍新煤矿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 预案备案

本预案制定后按规定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9.5 预案实施、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综合协调组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组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失踪人员,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警戒疏散组职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保护处置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舆论引导组职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后勤保障组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善后工作组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事故调查组职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2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煤矿安全发展资金;协助参与煤矿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中的电力、城镇燃气、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区域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管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矿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参与涉嫌超层越界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事故区域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追捕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建立应急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实时监测数据。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袁驿镇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工作。



附件3

区煤矿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53312345

2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6999

3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4

区气象局

53221338

5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3222175

6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7

区民政局

53222159

8

区人力社保局

53222396

9

区应急管理局

53238078

10

区财政局

53366580

11

区交通局

53222942

12

区公安局

53222412

13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14

区商务委

53222115

15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16

区市场监管局

53253226




附件4


区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首先根据现场火势及人员撤离情况判断可能受火灾影响区域人员伤亡情况、撤离情况,明确需要救护地点人员、救护路线等,并安排救护队组织营救。

2. 组织制定合理有效的灭火方案,并落实救护队组织实施。

3. 根据已探明的灾情,选择合理通风系统,制定降低火灾危害的措施。

4. 若火灾发生在矿井主要进风巷和硐室时,要进行反风,反风前必须清点可能受反风后火灾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并立即组织撤离,通知矿井其他地点工作人员按与火灾避灾路线相反的方向另一翼的进风井井筒撤到地面。

5. 若火灾发生在其他地点时,立即通知井下可能受火灾影响区域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人员撤离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通风状态,合理控制火区进风量。

6. 救灾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好现场,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过程的资料收集和记录工作,以备事故分析和总结经验教训。

二、瓦斯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首先迅速清点井下人数,根据侦察情况及撤出人员反映判明是否还有被掩埋人员、需要救护人员位置、救护路线等,并安排救护队组织营救

2. 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根据已探明的灾情,选择合理通风系统,制定恢复矿井通风、排放局部积存瓦斯方案,并由救护队组织落实。

3. 落实各抢险救灾小组做好运输、医疗、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顶板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首先对所有参加救援人员讲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截、堵的人数及可能在的位置,分析抢救、处理条件,明确事故的具体情况后,共同研究制定救灾方案。

2. 组织人员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则必须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向被埋或截堵区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3. 在处理中必须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通往被埋或被截堵人员的通道,必要时抽调专门掘进队伍开掘专用小巷道至遇难地点,保证人员尽快脱险。

4. 在抢救处理中必须有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专门检查与监视顶板情况,防止发生二次冒顶。

5. 抢险人员在抢救中遇到大块岩石时,应尽量避开,严禁用爆破法处理。如果威胁遇难人员,则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救出遇难人员。

6. 现场如果受伤人员未被埋,要在积极进行包扎或进行其他救护,如果有人员被埋在矸石下面,要立即组织扒矸救人,在扒矸救人前必须对巷道进行支护,以防再次冒顶,使事故进一步扩大。

7. 如人员被堵在冒顶区里面,被堵人员应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自救,并采取敲水管、铁轨等措施与外部联系,控制矿灯、饮水及食品的使用,利用压风管提供呼吸所需空气,如无支护材料,应节省体力,等待外部人员救助,不得盲目扒矸,防止冒顶扩大。

四、水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首先了解突水情况、影响范围,分析灾变及周围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收集出水前后水量变化、各长观孔水位变化资料,必要时做水质化验,判断直接水源及补给水源,推测、判断水量变化趋势;

2. 查清事故前人员分布,结合人员定位系统判定遇险人数、位置,采用呼叫、敲击管路、轨道、支架等方法与遇险人员联系,安排专人倾听、观察来自灾区内的信息,确定遇险人员所在位置、人数及生存条件;

3. 根据情况选用排、疏、堵、截及开掘小巷等措施,营救遇险人员;

4. 采用压风管、水管、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给遇险人员创造生存条件;

5. 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聚集;

6. 侦察、抢险时,要管理好水路,防止溃垮巷道;采取措施,防止二次出水;

7. 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人员时,防止环境和生存条件突然改变造成意外。

8. 在现场紧急处理、抢险中,根据水情发展和突水现场条件,可以采取构筑临时水闸墙控制水情、紧急投入抢排水等措施。

9. 在矿井突水时的紧急抢险中,调动一切可利用的排水设施,充分利用各种排水场地,形成综合强排水能力,联合排水以减缓或控制矿井淹没水位上涨。当联合排水能力超过突水水量时,同时可以进行追水,减少矿井损失,恢复被淹井巷。

五、机电、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 根据事故性质、发生经过、原因,制定事故抢险方案,并组织抢险,将事故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2. 发生触电事故时,要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燥的木棒或其他绝缘工具,将电线挑开,挑开的电线要安置妥当,以免别人再触电。

3. 处理斜井运输时,无论串车中有无装煤矸,在何位置,要求提升司机应立即将手把拉回零位,并将绞车全部闭锁。

4. 事故原因查明之前,任何人不得送电开车,防止跑车事故发生,从而扩大事故。






重庆市梁平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基本情况

2.3 应急专家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在区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2.2 基本情况

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共48家,其中加油站40家,氧气充装站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

2.3 应急专家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危化品的监控,加强监测和报告。分级建立危化品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识别与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应急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污染、气象灾害、中毒等有关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3.2.2 预警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最新情况。

3.2.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急部门应当通报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发生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企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生态环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2.2 处置措施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人员避险途中应注意选准撤离方向和路径,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并就近取用头盔、毛巾、湿布、口罩等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3)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6.2 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区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维护制度。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经费。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区级指挥部职责

区级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救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演练,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负责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中的电力、城镇燃气、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事故区域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参与善后处理和协助事故调查,追捕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区域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建立应急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实时监测数据。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附件2




附件3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联系电话

序号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53312345

2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3

区委网信办

53221125

4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5

区公安局

53222412

6

区民政局

53222159

7

区财政局

53366580

8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9

区交通局

53222942

10

区商务委

53222125

11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12

区应急管理局

53238078

13

区气象局

53221338

14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9666


附件4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


镇乡街道

电话

镇乡街道

电话

梁山街道办事处

53222188

双桂街道办事处

53225888

合兴街道办事处

53684004

仁贤街道办事处

53552671

金带街道办事处

53378028

复平镇

53680003

安胜乡

53556139

星桥镇

53686030

蟠龙镇

53650001

聚奎镇

53418111

礼让镇

53572511

明达镇

53438002

龙门镇

53662001

新盛镇

53664101

文化镇

53669001

屏锦镇

5339999

回龙镇

53518101

荫平镇

53390773

云龙镇

53372701

和林镇

53557001

铁门乡

53370142

袁驿镇

53632101

碧山镇

53630121

虎城镇

53654101

龙胜乡

53657121

竹山镇

53639151

七星镇

53638122

福禄镇

53312101

曲水镇

53360008

石安镇

53330000

紫照乡

53316221

柏家镇

53317101

大观镇

53681202










重庆市梁平区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基本情况

2.3 应急专家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烟花爆竹领域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烟花爆竹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在区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2.2 基本情况

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共计466个,烟花爆竹批发公司4家。

2.3 应急专家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烟花爆竹的监控,加强监测和报告。分级建立烟花爆竹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经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的识别与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应急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环境污染、气象灾害、中毒等有关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3.2.2 预警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最新情况。

3.2.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应急部门应当通报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发生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企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以及应急、公安、卫生、消防、生态环境、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2.2 处置措施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人员避险途中应注意选准撤离方向和路径,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并就近取用头盔、毛巾、湿布、口罩等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3)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6.2 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区政府、区级相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维护制度。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辖区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不断提升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经费。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区级指挥部职责

区级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救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演练,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负责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负责指导烟花爆竹企业事故的宣传报道、舆情管控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中的电力、城镇燃气、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事故区域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参与善后处理和协助事故调查,追捕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区域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建立应急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实时监测数据。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附件2


附件3


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联系电话

序号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53312345

2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3

区委网信办

53221125

4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5

区公安局

53222412

6

区民政局

53222159

7

区财政局

53366580

8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9

区交通局

53222942

10

区商务委

53222125

11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12

区应急管理局

53238078

13

区气象局

53221338

14

区消防救援支队

532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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