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情况公示
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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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后续处置、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区依职责开展了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对照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涉及条文目录,逐条清理出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方案、预案、目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配套规定共55件,并经逐件核实落实情况后,汇总形成我区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清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清理工作责任感。

一是及时印发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此次清理工作的时间范围、清理内容、工作要求等作了明确要求;二是由区司法局牵头,第一时间明确各部门、乡镇(街道)清理负责人和清理工作联络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分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细致推进清理工作。

1.突出“实”,理清区级清理范围。邀请区级各单位和区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清理工作中来,对照市级清理范围,逐条理清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方案、预案、目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配套规定,集思广益,共同推进我区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

2.体现“效”,建立清理台账。根据“列出目录,找出文本”的工作方法,制作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涉及区县条文目录,下发到各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逐一对照进行清理。

3.把握“质”,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各单位责任,压实责任;同时,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微信联系群,及时发布关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安排和注意事项,解答相关清理单位的工作疑点,收集整理相关清理表格,动态跟踪专项清理工作进度情况;区司法局汇总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70余条,根据“对照依据、逐件审核”的工作要求,结合起草或实施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并汇总形成清理情况表。

三、清理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狠抓废改落实。在完成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我区将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恒心,按照不同情形分类予以处置:一是未按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区县政府配套规定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填补空缺。二是配套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公开或报备的,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公开并提请备案。三是配套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各责任单位应当即时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后公开并报备,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深抓机制建立。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推动建立我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的相关要求,全面规范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将阶段性和临时性的清理工作上升为长期性的工作,理顺工作职责、明确方式方法,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特此公示

附件: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清理工作情况表(共55件)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清理工作情况表(共55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涉及条文

备注

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1 

重庆市信访条例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2019年10月,制定并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信访工作(群众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按照《重庆市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建立了我区备案审查制度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已落实,并制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1〕5号)

3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已建立,并制发《重庆市梁平区2021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环节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4 

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现旅游业信息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进全域旅游。

已制定梁平区特色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救援。

正研究制定《重庆市梁平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制发《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十三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53号)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本市农业。国内单位和个人投资本市农业的,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已制定梁平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21号)制定了相关配套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分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及公示制度。

《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9〕20号)

6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龙溪河等33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梁平府发〔2019〕22号)

7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与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森林防火军民联防制度。

1.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梁平减灾办发〔2019〕3号)

2.建立川渝七县区联防护林经济协作委员会章程

8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乡镇、村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严格执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9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已编制《重庆市梁平区“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

10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发生在交界水域或相邻水域的渔业行政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行管理

11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长江防护林营造后,需要封山护林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护林。封山护林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

已印发《梁平区长江防护林建设后期管护制度》

12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电信监管规则,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1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7件配套规定

14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坚持依靠科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我区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享有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经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骨干乡镇企业,可按国家和市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开发基金。

暂未制定专门针对乡镇企业的优惠措施

15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疫区、疫点管理制度,采取封锁、消灭等有效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梁平府办发〔2017〕287号)

16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企业。

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市级相关政策执行,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优化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可以享受专利专项资金的扶持。

17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统筹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建筑物增设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已建立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规划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梁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梁平安办发〔2021〕3号)

18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开放工作,围绕开放目标和重点,制定开放规划和政策,优化开放布局,促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

按照《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第十条  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集约化开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集合使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金融、财税、经济管理等促进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借鉴其他地区开放政策和经验。

建立开放政策评估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开放具体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19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制发《梁平区扶贫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梁扶组办发〔2019〕29号)、《梁平区扶贫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梁扶组办发〔2020〕26号)、《梁平区扶贫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扶组办发〔2020〕18号)、《中共梁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2015年扶贫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梁委办〔2015〕84号)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

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指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鼓励科教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制发《梁平区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贫困群众扶志扶智工作的实施方案》(梁扶组办发〔2020〕15号)

20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公示,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8〕221号)

21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暂未建立

22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预测供应区域内天然气需求,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

暂未制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和供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违法供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巡查,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的情况公示天然气管理部门。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天然气经营企业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且已经供气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供气,并启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预案。

暂未制定

23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参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和管理,对城乡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严格按照《重庆市气象条例》等相关市级配套规定执行,未制定我区相关配套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增雨、防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规划,建立相应的协作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交通、公安、航空、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24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已制定,《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委办发〔2018〕32号)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梁平区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梁平环委办发〔2020〕2号)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暂未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梁平环发〔2019〕60号)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已制定相关城市规划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联合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了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265号)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示,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8〕221号

25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已制发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1〕324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传递与共享技术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信息以及监测、预警和灾情等信息平台及其共享机制。

已建立梁平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26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第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暂未制定

27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已制定区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在启动预警期间的责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58号)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督察督办等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已建立区级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督察督办等制度

28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暂未实施

29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梁平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梁平府发[2012]48 )

第三十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包括妇女生育保险在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妇女实行生育救助。

30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我区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31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3个配套规定

32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确定国民经济布局,必须同时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确定人民防空布局。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已编制梁平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

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制定或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当组织一定范围的防空演习。

已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相关配套方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空袭方案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人民防空疏散(安置)计划。

已制定人民防空疏散(安置)计划相关配套方案

33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已建立区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耳聋患者听力恢复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提供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已制定,《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通知》(梁平卫健发〔2019〕74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四)建立志愿者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制度;

已建立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制度

34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切实组织实施。

已建立我区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

35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纳入考核。

已编制《梁平县“十三五”养老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

36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已建立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37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已制定梁平区道路安全应急预案

38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水域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未制定我区配套规定

39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执行,未制定我区配套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制度

已制定并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事业风险应对预案》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9]166号)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执行,未制定我区配套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统筹城乡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把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培训工种品牌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就业。

40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防动员与应急管理通用物资联合储备保障制度,形成平战结合的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仓库,2020年已完成应急物资采购

41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规定,我区未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42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96号)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目标考核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强对学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等工作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已制定梁平区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正制定《重庆市梁平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4〕4号)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我区每年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公费师范生安置、区外调入等方式补充向农村学校补充师资

4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定向培养、培训教师。

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配套规定

44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梁平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0〕131号)

4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科技发展情况。

成立了梁平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梁平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联席会议,编制了《梁平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高新区产业总体规划》。正在制定了“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计划,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科研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全市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重庆市梁平区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梁平委发〔2018〕30号)2.  《关于推进人才工作精准施策的实施方案》(梁委人才〔2020〕1号)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人才政策,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重庆市梁平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梁委组发〔2019〕5号)2.《梁平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梁委组〔2020〕61号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46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已制定,《梁平区家庭教育“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梁平妇发[2017]36号)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7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6〕212号)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暂未实施

48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调整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包含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执行,我区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文化需求,确定并公布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有关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将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基本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规范等信息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上公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与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工作时,可以通过实地检查、资料查阅、互联网信息收集、短信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

49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已手建立梁平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50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正在推进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5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严格执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5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级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53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迁入我县安置的巫山县农村移民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梁平府发〔2000〕06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迁入我县安置的云阳县农村移民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梁平府发〔2005〕86号)

第三十九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消落区利用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梁平属于外迁三峡移民安置区,无消落区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落实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稽查制度。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审计监督。对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审计。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应定期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移民行政部门或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公示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梁平县移民局关于依法<梁平县外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梁移发〔2000〕6号)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库区受援区县(自治县)的联系,落实对口支援项目计划。

梁平属于外迁三峡移民安置区,未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

54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严格执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5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制定并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有关制度(梁河长办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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