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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发〔2017〕32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
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14〕11号)和《重庆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6〕2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实现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分类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成本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工作机制,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助。

(四)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风险评估,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17年5月底前,由区级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以下简称‘三供’)”“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和幼教、职教等公共服务机构”“剥离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对应费用补助办法,并同时启动,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移交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含周边居民等转供户)的“三供”职能分离移交。对国有企业“三供”设备设施、管网管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地区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移交供能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安全运行。

1.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及费用参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所在地区建设标准等因素,由移交和接收企业双方共同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财政补助50%。原政策性破产(列入国家或市政府计划破产,下同)的市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市里规定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执行,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分工。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三供”分离移交实施办法,明确项目实施要求、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结算方式等政策内容;区财政局负责“三供”分离移交费用的具体补助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分离移交工作。

(二)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分离移交。对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进行排危和必要的修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达到所在地区基础设施和物业服务平均水平,以独立法人资质的国有企业为单位,按职工住房小区(或职工住房家属区)整体移交区房屋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专业物业管理。

1.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及费用参照国家和我区相关技术规范,并综合评估物业可使用年限和所在地区建设标准等,由移交和接收单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分离移交,可以先改造后移交,也可以锁定维修改造费用,先移交再改造。实际发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和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财政补助50%。原政策性破产的市属企业发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和移交费用按市里规定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原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财资〔2016〕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剥离移交的职工住房,应按规定足额建立维修基金,随房移交给职工住房接收单位。

2.工作分工。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局等部门制定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分离移交实施办法,明确移交原则、移交内容、移交条件、移交程序等政策内容;区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分离移交的补助工作;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等自管职工住房分离移交工作。

(三)剥离企业办医疗和幼教、职教等公共服务机构。

1.政策措施。国有企业办医疗和幼教、职教等公共服务机构,采取撤销、改制等方式,按市场化原则推进分离移交。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费用,按市里规定的由市财政补助50%执行。原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争取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2.工作分工。分别由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加快推进;区财政局负责职工分流安置和移交的具体补助工作。

(四)剥离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

1.政策措施。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移交工作由区市政园林局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

2.工作分工。企业修建、维护管理的厂区外道路、绿化带、路灯、电杆、公共厕所、垃圾桶、停车场、儿童游乐园等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移交工作,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国资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工作。

(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施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政策措施。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照核定的管理费用,由企业支付给接收社区。原政策性破产的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应缴纳的管理费用按市里规定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执行。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今后随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

2.工作分工。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移交原则、移交程序、移交费用、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社区平台建设等政策内容;区财政局负责退休人员移交费用的具体补助工作;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06号)精神执行。

2.工作分工。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由区国资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对接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风险评估。

(三)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资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资金测算,保障资金需求。区财政局要统筹协调资金安排,积极对接市财政局,确保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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