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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0-09353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0〕19号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梁平区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标准目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专属页面进行公开,区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分领域集中展示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的,要及时将公开内容推送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公开渠道为“发布会、听证会”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新闻中心并适时组织开展公开工作;公开渠道为“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等的,要准确将公开信息及资料送达公开处,并做好公开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公开渠道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监督网”“信用中国”等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开。

二、加强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政府信息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负责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终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培训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全区规范有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于不按要求编制发布标准目录、不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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