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5-00050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5-00050 |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梁平府发〔2025〕2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庆高速公路专项规划。现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1户,建筑面积162.36平方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星桥镇等单位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