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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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梁平府办发〔20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顺应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做到“县道区管养、乡道乡管养、村道村管养”。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养护管理资金渠道,有力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建设与养护管理同步,做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目标。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管理规划。

(二)编制县道养护规划,指导乡镇(街道)编制乡、村道路的养护规划和养护计划。

(三)统筹管理市、区两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考核区级公路机构和乡镇(街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道涉路行政许可,指导、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做好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区交通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

(三)配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县道路政监督检查及处罚工作。

(四)编制县道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毁阻,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完成县道抢修和抢险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监督检查及处罚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乡、村道路政监督检查及处罚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养护本级财政预算,筹集除市、区专项资金外的养护管理资金。

(二)编制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三)建立并完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制度,组织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养护管理的质量验收,配合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会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县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指导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养护队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乡、村道养护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宣传引导,并将爱路护路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好路产路权。建立养护管理机制,村(社区)主任为养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养护管理队伍、明确养护管理范围、建立养护管理制度、筹措养护管理资金、制定检查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十五条  倡导“民建、民养、民管、民享”理念,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捐赠材料、轮流养护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对于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进行义务养护。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开展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

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良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标志标牌、护栏、警示桩(墩)、里程碑等设施的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五)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旁应种植适合本地的行道树,实施农村公路的道路绿化和美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养护工作应开展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机械化养护作业;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公路、桥(涵)损坏,尽快恢复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护巡查制度,养护人员对养护路段县道每周巡查不少于5次,乡道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县道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道每旬巡查不少于1次,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桥(涵)应开展经常性检查。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余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评定结果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二十二条  养护路段设立公路养护公示牌,将责任单位、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特殊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置。加强汛期、冰雪天气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进养护工作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技术档案和数据库;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按时报送季度报表(水毁损失统计表、养护生产完成情况表和桥梁检查表);加强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发现阻断交通和特殊险情,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和养护生产垃圾堆放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保证畅安舒美的路域环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非法超限运输。各养护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杜绝破坏公路、桥涵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第三十一条  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多方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补助专项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原则由养护管理单位自行恢复,损失特别严重的由养护管理单位向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由区交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申请、拨付、使用与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财务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每月进行一次养护管理工作自查;乡镇(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检查;区交通局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半年、每年对纳入补助范围内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年终进行养护综合质量评比。根据养护管理路段的养护管理结果按优、良、次、差四个等级评定。综合考核采取100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评定为优,80分—89分评定为良,70分—79分评定为次,69分及以下评定为差。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养护管理路段被评定为优、良、次等级的,每年分别按养护资金的100%、90%、70%给予补助;被评定为差等的,根据实际得分所占百分比给予补助;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路段取消考核补助。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8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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