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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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有关事宜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

(一)救助范围。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上述救助对象范围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既往政策规定继续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认定。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民政局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区乡村振兴局认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由区残联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待市民政局等部门确定认定条件后,按相应规定进行认定。

(三)救助标准。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上述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实施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75%的比例实施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上述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二、实施倾斜救助制度

(一)倾斜救助范围。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以下简称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上述救助对象实行分段分档救助。救助对象自付费用单次超过5000元的,可享受倾斜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自付费用在5000元—14000元(含14000元)的部分,特困人员按35%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25%的比例救助;自付费用在14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特困人员按4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3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30%的比例救助;自付费用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特困人员按45%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4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35%的比例救助;自付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特困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4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40%的比例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区医保局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区民政局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区卫生健康委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区乡村振兴局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相关信息共享。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本通知从2023年6月6日起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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