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梁平府发〔202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范围具体包括:
梁山街道:大众社区、南华社区、北池社区、双桂社区、西池社区、石马山社区、文峰社区、石马村部分(2组、3组、4组)、西池村、东明村部分(1组);
双桂街道:大河坝社区、正龙社区、新民社区、张桥社区、太和社区部分(3组、4组、5组、6组、7组、8组)、皂角社区部分(2组、3组、5组、6组、7组、8组、9组)、回兴社区部分(1组、2组、3组、6组、7组)、千明村部分(1组、2组)、牛头村部分(1组、2组、3组)、凉水村部分(1组、2组、3组)、松竹村部分(1组、2组、3组、10组、11组)。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禁止燃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燃料组合。具体禁燃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在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梁平府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有关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6000570号-1网站标识码:5002280002
渝公网安备50022802000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