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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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6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启动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市级试点的通知》(渝水农水〔20231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地方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市级涉农资金、可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维修养护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农业灌溉水费收入以及工程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等资金依法统筹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梁平区中小型灌区范围内通过工程措施取水的灌溉区域。

第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为国有供水单位、灌区水库管理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取用地表水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供用水主体。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精准补贴根据农业供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具体分为种养植精准补贴和灌区运行维护精准补贴。

种养植精准补贴是对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按照其在水权分配总额内的实际用水量乘以0.03/m3的标准进行补贴。

灌区运行维护精准补贴主要对灌区管理单位通过工程措施等手段,用于推广节水技术革新,达到依法认定的符合节水工程验收要求,按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金额进行补贴。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二)水权不清晰,未按规定收缴灌溉水费;

(三)农业实际用水较分配水权总额,节水率未达到30%的;

(四)其他不适合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 节水奖励主要对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根据其农业用水权证核定的用水总量,对限额以内的结余水量按0.03/m3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农业实际用水较分配水权总额,节水率未达到30%的;

(四)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五)水权不清晰,未按规定缴纳灌溉水费;

(六)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审核,次年发放。

第九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各镇(街)水管单位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供用水主体进行初审,并收集整理农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量等有关涉水指标相关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各镇(街)水管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共同对奖补贴申报进行复核,经审定后及时按程序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奖补对象账户,已折算为水费进行补贴的,相关奖补资金拨至供水工程管护主体。

第十条 依法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开相关奖补对象、奖补金额及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水利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梁平府办发〔201727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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