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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