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梁平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享受对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前款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每月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户籍从区外迁入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从户籍迁入的当月起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本办法实施前,未申请并经审批同意的对应津贴,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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