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区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与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或无法对高龄老年人进行生存认证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核查上报,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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