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第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按照市委部署和区委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梁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2、3、5、6号通告,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不配合机关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2.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3.确定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4.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
5.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6.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等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7.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8.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9.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10.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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