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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提供和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日期: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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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要求,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依据《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渝公发〔2016〕93号)、《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理工作细则》(渝公警令〔2016〕318号)的奖励标准与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提高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8〕7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第一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工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城区、城乡接合部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二、举报内容

第二条  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或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政法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均可举报。

第三条  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三、举报方式及途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电话、信件、来访举报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中应当注明时间跨度,具体事例,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数字码作为本人代码,作为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并给予奖励。

(一)电话举报: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扫黑办:(023)53242094、53242097;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023)53222412。

(二)邮箱举报:lpshce@163.com

(三)信件举报: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69号“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扫黑办”(邮编:405200);

(四)来访举报: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69号(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扫黑办)。

四、奖励办法

第五条  凡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4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或主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抓获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若系多人联名举报,奖励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奖金分配自行协商。举报顺序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扫黑办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可在30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保护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借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六、时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重庆市梁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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