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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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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申报和安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上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十一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信息公开)、评审、公示、上报、审批、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的申报程序。

(一)信息公开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评审结果。

(二)信息公开渠道:重庆市商务委、梁平县政府等相关网站,力争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申报信息知晓度。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等,具体由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明确)原件经确认后的扫描和影印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建立县电商专家库。由县相关部门人员及电商、财务、法律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建立商务项目专家评审制。

(一)成立项目评审组,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县商务局、纪工委监督下在县电商专家库中抽选五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长由项目评审组专家集体推荐产生,商务局业务分管领导担任项目评审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组首先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项目评审实行打分制,每位评审组专家对评审的各项目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出各个项目的平均得分。

第十二条  拟上报项目的确定。

(一)项目评审组根据各个项目平均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向商务局推荐拟上报项目建议名单。

(二)根据项目评审组推荐的拟上报项目建议名单,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上报项目。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评审。

(一)不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申报单位不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申报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申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八)项目业主在以往的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三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九)申报单位被纳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其他上述因素以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对拟上报项目在重庆市商务委、梁平县政府等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时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上报

第十七条  上报项目的确定。拟上报项目公示期内,无群众举报无异议的项目为上报项目。

第十八条  拟上报项目公示期内,对有群众举报有异议的“问题”项目,由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经核实该“问题”项目确实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报项目资格。否则,其仍为上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上报。拟上报项目经公示期满后,确定上报项目。如上报项目按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各项目评审的平均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召开项目建设业务培训会,明确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研报告)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研报告)建设内容,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必须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商务局要加强职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程施工的商务专项投资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制。

(一)符合政府采购的商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应实行公开询标(询价)或采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商务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商务局、县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在项目实施业主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县商务局牵头,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专家成员,应在县电商专家库中,选择五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同时请由商务局、财政局对项目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业主自验结论资料、项目申报文件、财政预算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研报告)及协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对账单(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方法。验收组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听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检查财务资料、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项目验收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是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不能转固定资产,不能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市、县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除项目有特殊规定外,凡需要经过实施建设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报账拨款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可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人员阶段性验收后,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部分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报账。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报账资料:梁平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发票、合同、项目申报文件(县级上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项目批复文件(县、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复文件、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财政资金文件(市级资金文件,县级资金文件)、项目总结、申请验收书、项目验收表(意见书)、项目实施及前后图片、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县财政会同商务局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设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绩效等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财政牵头、部门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指导协调县商务局按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

5.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和限期整改,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6.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范围和层级的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和通报。

7.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8.广泛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

(二)商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

2.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

3.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4.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报告。

5.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或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专业技术、财务方面的专家构成。工作小组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实地查看核实,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电子商务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送。

(二)资金投入:主要评价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借贷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支出合规性、资金到位执行率、管理机制创新和管理工作开展。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部门配合程度、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有关总结、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是否按时检查验收。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其他效益。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今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在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县商务局、财政局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且追减或追回违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局要加强与已建成项目业主的日常联络,随时监测和掌握项目建设效益发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建立项目单位黑名单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审批其申报的项目。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二)在以往的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三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三)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纪委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报信息的监督。对项目申报信息是否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开、项目申报指南是否符合规定等实行监督。

第五十条  项目评审的监督。

一、监督项目评审组专家的抽选。监督项目评审组织部门按照项目评审要求,在县商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过程的全程监督。

(一)对经项目评审组审定后的项目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复审。

(二)对工作人员根据评审组专家对各申报项目评审打分进行统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各个项目平均得分、各申报项目评审平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等全过程实行监督。

(三)对项目评审专家组向县商务局推荐的拟上报项目建议名单实行审查。

第六十条  拟上报项目确定的监督。参加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拟上报项目的联席会。即参加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组推荐的拟上报项目建议名单,审核并确定拟上报项目名单的联席会。

第五十一条  拟上报项目公示的监督。

(一)对项目评审组织部门根据商务局、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拟上报项目起草的项目公示材料进行审查。

(二)参加“问题”项目调查核实。拟上报项目公示期内,对有群众举报有异议的“问题”项目,参加由商务局和县财政组织有关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对递补项目的监督。拟上报项目公示期内,对有群众举报有异议的“问题”项目经核实该“问题”被取消后,监督按各项目评审的平均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从决定递补之日起计算其公示期。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上报的监督。对项目上报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审批的监督。参加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商务局、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席审核会。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的监督。商务项目试行跟踪审计监督制。商务局向纪工委提交在实施项目目录,纪工委在其中抽选部分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项目验收组的验收方法、验收内容等实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廉政监督。监督各项目管理部门在商务项目资金监管中的履职情况,查处涉及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不按协议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可研报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和超期一年以上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实施业主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除按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相关人员责任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等条所称“上报”项目为需上报县、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梁平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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