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告〔2017〕1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正在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消除;拒不停止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消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消除。
三、城区内的存量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水电气等单位不得对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新增违法建筑及存量违法建筑不主动接受处理或干扰阻碍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区违建整治指挥部:53333696 梁山街道:53229556
双 桂 街 道 :53225888 合 兴 镇:53684004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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