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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

日期: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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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告〔2017〕7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尾气排放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重庆市梁平区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地址或单位地址在重庆市梁平区内)的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区外转入重庆市梁平区的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二、检测方法及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及《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50/344—2010)、《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50/345--2010)规定的限值。

本通告发布后,若遇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不得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

(一)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

(二)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三)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

(四)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

三、核发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机构资质

排气检测由取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许可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资质委托并依法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实施。

五、收费标准

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责任及要求

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测机构只负责对在用机动车的检测提供法定数据,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业务,切实做到“检、治”分离。

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检测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并主动接受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强化管理,共同做好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检测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梁平府告〔201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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