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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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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告〔2017〕3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生产场所;宾馆、饭(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广场、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景点;农贸、建材、家具、小商品等市场及各类机械维修场所;加油(气)站(点)、液化气充装站及销售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天然林保护区,居民聚集区。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2017年1月27日和2月11日,每日晚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鸣钟寺空坝、碧桂路与月桂路交叉处空坝)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放区域由区公安局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南环路、石马路、碧桂路、月桂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过限制燃放点。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销售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安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第六条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区公安局:110或53222412,区安监局:53222701,区工商局:53253126,区质监局:53222356,区供销合作社:53222431。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和严肃查处群众的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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