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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梁平府告〔2016〕4号)

日期: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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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告〔2016〕4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管控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野外用火时间:201641日至20161130日。

二、禁止野外用火区域:全县境内的所有山林(含平坝集中连片林木)。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草灰、烧秸秆、放鞭炮、野炊、吸烟、打火把、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宣传,强化督查检查,落实防火责任,严管火源,增加巡山守卡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的监管,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禁火期内,停止炼山造林、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

七、发现林区有违规用火者,请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举报电话53231119119)。

八、对在林区违规用火行为,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林区违规用火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梁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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