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怀版
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 > 公告公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日期: 2016-06-23
字体:

渝府办发〔201518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2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第三批)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收费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0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2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1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

市质监局

3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11日起,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市财政局

4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1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市农委

5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11日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市林业局

6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015日起,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市农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0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0.50%0.60%,分别降为0.40%0.45%0.55%

市农委

8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0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30%0.35%0.45%,分别降为0.25%0.30%0.40%

市农委

9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10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市国土房管局

10

收费减免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1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市质监局

11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920日起,①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③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④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和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0.08元、0.25元;⑤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市交委

12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818日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市国土房管局

13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65日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批文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方式由现行的分档累计递减调整为按宗交易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000/宗;100万―5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0/宗;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000/宗收取交易服务费。

市物价局

14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

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5

税收减免

201510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6

税收减免

针对小微企业享受的“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1231日。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7

税收减免

20151120171231日,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③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④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8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20153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

19

社会保险

20151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7%调整为6.6%,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

市人力社保局

20

稳岗补贴

201511日起,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年底。

市人力社保局

21

减负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牵头推进企业设立领域网上行政审批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市工商局

22

收费管理

对全市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建立我市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市物价局

23

收费管理

规范重庆长江航运企业收费,建立重庆市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长江沿线港口企业收费公示制度。

市物价局

24

财政补贴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市科委

25

财政扶持

2014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市中小企业局

26

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市质监局

27

国土房屋管理

20155月起,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市国土房管局

28

国土房屋管理

2015101日起,取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29

国土房屋管理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

30

减负措施

国土房屋管理

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

市国土房管局

31

国土房屋管理

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

市国土房管局

32

国土房屋管理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市国土房管局

33

国土资源管理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市国土房管局

34

行政审批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全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35

行政审批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市公安局

36

行政审批

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市公安局

37

行政审批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市公安局

38

减负措施

行政审批

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可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对于行政审批申请资料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市公安局

39

行政审批

20151016日起,取消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事项。

市园林局

40

行政审批

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市质监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2日印发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