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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梁平府告〔2015〕3号)
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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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梁平府告〔20153)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渔业资源保护通告如下:

一、天然水域(溪河)实行春季禁渔制度。每年210时至43024时为禁渔期,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工具在禁渔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集贸场所、餐馆、酒楼经营从天然水域捕获的鱼类。  

二、在禁渔期内,禁止在禁渔区从事挖砂采石活动,河道整治活动必需按规定审批。

三、在禁渔期或禁渔区捕捞或者销售、收购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包括使用照明电、发电机和电子捕鱼器等)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渔期结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禁止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幌钩、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按照《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梁平县人民政府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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