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告〔2015〕2号)
为切实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县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区和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 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县城区限放区域:鸣钟寺空坝。具体限放区域由县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城区其它区域、城乡结合部和居民聚集区为禁放区域。
乡镇(街道)禁放区域: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生产场所;宾馆、饭(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广场、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景点;农贸、建材、家具、小商品等市场及各类机械维修场所;加油(气)站(点)、液化气充装站及销售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非定点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五条 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
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八条 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第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为:县公安局:110或53222412,县安监局:53222701,县工商局:53253126,县质监局:53222356,县供销社:53222431。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和严肃查处群众的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梁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