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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社会保险局:关于核查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通知
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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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为确保按时领取养老待遇,请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每年出生之月(身份证上的出生月份)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区进行采集指纹资格核查。

一、采集指纹资格核查方式

(一)居住在市内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

1.身体健康、行动方便的人员,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退休证(资格证)等到其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区进行核查。

2.高龄、重病、瘫痪卧床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由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区居委会派人上门办理。

3.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及时报告县社保局。

(二)居住在市外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

1.居住地为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云南、新疆、新疆兵团的全部地区和河北石家庄、秦皇岛、廊坊,贵州贵阳,甘肃定西、临夏,宁夏银川等23个省(市)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由其亲属每年3月前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区进行异地居住登记,本人每年4-6月前往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异地验证。

2.居住地非上述地区的人员,由其亲属或被委托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领取《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供养遗属)领取养老金(遗属补助)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邮寄给居住在异地(市外)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协助认证表等证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后及时将认证表寄回我局。

二、对未按规定资格验证的处理

对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内未进行采集指纹资格验证的退休(职)人员,我局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第4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待到居住地社区(社保所)完善了资格验证手续后,再恢复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

希相互转告。

梁平县社会保险局 

2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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